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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省政府有关部门实施招标投标活动的行政监督职权划分意见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0-07-14 生效日期: 2000-07-14
发布部门: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陕政办发[2000]60号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各地区行政公署,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省政府有关部门实施招标投标活动的行政监督职权划分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2000年7月14日 
 
 
关于省政府有关部门实施招标投标活动的行政监督职权划分意见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国务院有关部门实施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的职责分工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0]34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就省政府有关部门对招标投标(以下简称招投标)活动的行政监督职权划分,提出以下意见: 
  一、省发展计划委员会负责指导、协调全省招投标工作,会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拟定《陕西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和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范围、规模标准以及不适宜招标的项目,报省政府批准;指定发布招标公告的报刊、信息网络或其他媒介;对省重点建设项目和省统建办公室直管项目招投标活动实施监督检查。 
  二、项目审批部门在审批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时,核准项目的招标方式(委托招标或自行招标)以及国家出资项目的招标范围(发包初步方案)。项目审批后,及时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通报所确定的招标方式和范围等情况。 
  三、省经贸、水利、交通、信息产业和西北民航等行政和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业和产业项目招投标活动的监督执法;认定从事本行业和产业项目招投标代理机构资格。 
  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及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项目和市政工程项目的招投标活动的监督执法;认定从事上述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 
  省经贸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进出口机电设备采购项目招投标活动的监督执法,认定从事进出口机电设备采购招标代理机构资格。 
  省财政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省直单位政府采购的招投标活动的监督执法,认定从事政府采购招标代理机构资格。 
  有关行政主管部门须将监督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及时通知项目审批部门,项目审批部门根据情况依法暂停项目执行或者暂停资金拨付。 
  四、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对招投标过程(包括招标、投标、开标、评标、中标)中泄露保密资料、泄露标底、串通招标、串通投标、歧视排斥投标等违法活动的投诉,分别由上述行政主管部门受理。 
  五、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陕西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和国家有关法规、政策,可联合或分别拟定具体实施方法,报省政府审批后执行。 
  各有关部门要严格依照职责分工,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共同做好招投标的监督管理工作。 
 
   
 
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2000年6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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