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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房产管理局、上海市房产登记发证办公室关于搞好宗教房产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89-01-17 生效日期: 1989-01-17
发布部门: 上海市房产管理局上海市房产登记发证办公室
发布文号:

各区、县房管局,各区、县房产登记发证办公室:?
  为了搞好本市宗教房产登记发证工作,现提出如下具体要求:?
  一、各区、县发证办应指定专人负责办理此项工作,并和有关宗教团体分管房产工作的人员加强联系,协调配合,共同做好宗教房产的登记发证工作。?
  二、宗教房屋的产权属各宗教团体,所有权性质填'宗教产'。过去以教堂、寺庙、道观为所有权人的宗教房产,这次房屋所有权登记发证均改为宗教团体名称。?
  三、宗教房产申请登记要区别不同情况,按先易后难的原则,逐件认真办理。房屋产权有纠纷和尚未落实政策的宗教房产暂不登记。?
  四、凡属宗教团体自管房产和委托房管等部门代理经租的宗教房产,均由宗教团体申请登记。?
  五、宗教房产登记费减半征收。?
  六、房管部门要积极配合房产登记发证机关认真负责地做好宗教房产的登记发证工作。

一九八九年一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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