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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物价局关于西安新兴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的批复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8-05-21 生效日期: 1998-05-21
发布部门: 陕西省物价局
发布文号: 陕价房调发(1998)38号
 陕西长安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你公司《关于报批物业管理收费标准的报告》(长安房地产(98)007号)收悉。根据有关文件的规定,本着“取之于用户,用之于用户,合理收费,微利经营”的原则,经对你公司所报资料的审核测算,现将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有关问题批复如下:   一、西安新兴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项目及收费标准见附表。
  二、水费、电费属于代收代缴费用,由你公司按照政府有关部门规定的收费标准向用户计收,损耗部分由用户合理分摊,并定期向用户公布。
  三、冬季采暖费、热水费以及根据用户需要提供特殊服务的收费,由你公司与住宅小区管委会或用户协商确定收费标准。
  四、对已纳入物业管理范围的待销房和业主购买后暂未入住的房屋,可向产权人按规定收取公共设施维修养护费和不高于30%的综合管理服务费。
  五、物业管理服务收费必须实行明码标价。其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和收费办法应在收费地点向住户公布,以便接受物价部门的检查和群众监督。
附:西安新兴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项目及收费标准
  新兴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项目及收费标准
  住宅  办公用房  营业用房
  管理服务费用.
  车棚等设施的维修养护费
  用.
  注:表中房屋面积以建筑面积计算。
  交通工具保管费标准
  常住户(元/辆.月)  非常住户(元/辆.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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