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法规库 >> 法规正文

上海市税务局关于银行借款合同到期发生转借、续借征收印花税问题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0-09-21 生效日期: 1990-09-21
发布部门: 上海市税务局
发布文号: 沪税地[1990]66号

各区税务分局、各县税务局、外税分局、浦东新区财税局:
  据了解,现在部分银行对借款合同到期后发生的转借、续借合同(或借据代合同)须贴印花税票有不同看法。此类问题市局曾以沪税政二(1988)213号转发国家税务局《关于对借款合同贴花问题的具体规定》(编者注:见《企业财税法规选编》第6册第1147页)予以明确。为能继续执行文件规定,现再作如下通知:
  关于对流动资金周转性借款合同的贴花问题。借贷双方签订的流动资金周转性借款合同,一般按年(期)签订,规定最高限额,借款人在规定的期限和最高限额内随借随还。为此在签订流动资金周转借款合同时,应按合同规定的最高借款限额计税贴花。以后,只要在限额内随借随还,不再签新合同的,就不另贴印花税票。
  凡超过签订借款期限,又再次签订借款合同或不订合同直接开借据的,应按合同或借据所载借款金额计税,并在借据上贴花。
特此通知。


上海市税务局
一九九零年九月二十一日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1762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