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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布《晋城市议价粮油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87-07-30 生效日期: 1987-08-01
发布部门: 晋城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晋市政发[1987]61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单位:
  现将《晋城市议价粮油暂行管理办法》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晋城市议价粮油暂行管理办法
  粮油是关系国计民生的特殊商品,是人民生活的必需品。随着国民经济的发展和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各方面对议价粮油的需求不断扩大,加强对议价粮油市场的管理,愈来愈显得重要。为了稳定物价,扩大流通,发展生产,繁荣市场,安定民心,根据上级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一、议购议销粮油价格的管理,应坚持“管而不死,活而不乱,重点指导,松紧有度”的原则。

  二、市、县(区)两级市场粮油协调小组负责所辖范围议价粮油的指导和管理,其主要任务是:
  1、协调议价粮油及其主要制品的作价原则、办法等。
  2、对涉及议价粮油的重大价格、政策等问题,及时调查研究,并向市政府提出报告。
  3、协调议价粮油的市场管理和价格指导工作。
  4、汇集和交流议价粮油市场信息和有关政策资料,为市政府和市直有关单位提供决策依据。
  5、协助有关部门搞好市场粮油管理,确保国家合同定购和议价协议任务的完成。
  协调的议购品种是:小麦、玉米、高梁、谷子、小米、大豆、油菜籽、棉籽等八种。
  协调的议销品种是:大米、小麦、面粉、小米、玉米、高梁、大豆、菜籽油、卫生油、麸皮、谷糠,配合饲料、混合饲料等十三种。
  协调的品种范围,应根据粮油产销情况和市场变化,灵活在掌握,适时增减。

  三、议购价格
  议购价格应以生产价格为基础,从保护和发展生产出发,根据粮油供求情况和发展趋势以及同其它经济作物的比价情况合理确定,市场价格过低时,议购应实行保护价。
  协调品种的议购价格,由市协调小组根据有关规定结构市场情况及时研究,并在收购季节到来之前向社会公布最高、最低限价。各县(区)协调小组应在市定限价范围内结合当地情况研究制定具体议购价格。
  各县(区)协调后的议购价格,各收购单位必须严格执行,严禁抬级抬价或压级压价。

  四、议销价格
  议销价格应本着随行就市略低于市价,有赔有赚、统算微利的原则,由经营单位根据上级有关规定,在协调小组议定的价格水平或限价内合理制定,并报同级物价部门备案,对于提价的品种,必须实行申报制度,未经协调组审批,不得提价。
  议销限价由市协调小组每季度协调公布一次,特殊情况临时议定期。县(区)协调小组应在市定限价内,结合当地情况,研究制定议销价格水平。
  议销限价由市协调小组每季度协调公布一次,特殊情况临时议定。县(区)协调小组应在市定限价内,结合当地情况,研究制定议销价格水平。

  五、国营议价粮油公司(站)应发挥主渠道作用,积极开展购销。搞好余缺调剂,满足市场需要,平抑市场物价。国营议价粮油公司(站)的议销价格,应以县(区)为单位,不分城乡执行一县一价。计价公式为:零售价格=(进价+合理运杂费)×(1+进销差率)
  进货运杂费包括调入和调出(乡镇)的加权平均运杂费。
  进销差率粮食12%、食油12%,并允许企业向下浮动。如困特殊情况,需要突破规定差率时,应报当地协调组审定。
  为了稳定市场副食品的议销价格,故确定议价粮油公司(站)对当地生产行业所需的议价粮油应按供应价执行,其公式为:
  议销供应价=(进价+合理运杂费)×(1+进销差率8%)
  经营企业按公式计算的零售价格在限价以内的应执行公式价,超过限价的,则应执行限价。

  六、基层供销社为了满足农民需要,而从外地组织的议价粮油,不论大农村市场上直接销售,还是和农民换购农副产品,其价格应按照国家和市的有关规定,本着保本微利和平等互利原则灵活议定。

  七、加强对集市贸易粮油的价格管理,凡实行限价的品种,由工商部门负责挂牌公布,并监督检查,严禁欺行霸市,哄抬物价。

  八、建立粮油购销月报制度
  议价粮油经营单位每月经营的粮油都必须按市场粮油协调小组办公室制发的月报表式要求,按照向当地市场粮油协调小组办公室(设在物价局)和上级主管部门填报。各县(区)和市直有关部门应于下月五日前向市粮油协调小组办公室报出,以便汇总上报,集市贸易的粮油购销情况由工商部门负责统计上报。

  九、加强监督检查
  工商、物价和业务主管部门应加强对议价粮油价格监督和检查,对执行好的单位和个人应及时总结表扬,违反物价纪律的单位和个人应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本办法自一九八七年八月一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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