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法规库 >> 法规正文

上海市房产管理局?关于贯彻房屋拆迁中临时过渡居民回搬目标管理办法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4-04-11 生效日期: 1994-04-11
发布部门: 上海市房产管理局
发布文号:

各区、县房产管理局、浦东新区规土局:?
  为进一步贯彻执行建设部《关于做好城市被拆迁居民安置工作的紧急通知》([1993]682号)和市政府办公厅《关于本市房屋拆迁中居民临时过渡处理意见的通知》(沪府办[1994]3号),加强本市房屋拆迁管理,切实做好临时过渡居民的回搬工作,特通知如下:?
  一、凡在本市范围内,因土地批租、商品房开发、旧区改造、住宅建设、市政建设等项目依法批准进行房屋拆迁的基地,由于现房不足,部分被拆迁居民临时过渡(包括周转房过渡和自行过渡)的,均应在基地拆迁完毕后一个星期内,由拆迁人与拆迁基地所在区、县房产管理局签订动迁居民回搬目标管理责任书。动迁居民回搬目标管理责任书由市房产管理局统一印制。?
  二、签订动迁居民回搬目标管理责任书后,房屋拆迁人必须严格按责任目标认真执行回搬计划。每户居民回搬日期应按“房屋拆迁安置协议”所签订的日期为准。临时过渡时间不得超过18个月。?
  三、拆迁人要在居民回搬的当年1月份将当年回搬计划报各区、县房产管理局,自发生第一户回搬起于每月末上报“临时过渡回迁统计月报表”至区、县房产管理局。?
  四、各区、县房产管理局要定期对拆迁人执行回搬目标的情况进行检查。在检查中如发现拆迁人不能如期完成居民回搬计划的,应责成拆迁人提出整改意见,并报市房产管理局;同时对其申请新的拆迁项目,不予核发拆迁许可证。?
  五、拆迁人未按期完成居民回搬计划或部分未完成回搬计划的,区、县房产管理局可依据《上海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细则》第 七十四 条,按实际未完成回搬户数每户处以人民币20元罚款,并与拆迁人重新签订回搬目标管理责任书,同时拆迁人须按规定增加发放临时过渡费用,做好回搬居民的思想工作。?
  六、如遇国家计划和规划变更等无法抗拒的原因,拆迁人无法及时完成居民回搬计划,可上报区、县房产管理局,经市房产管理局核准后,方可调整回搬责任目标计划的期限。?
  七、凡1991年8月起,经批准颁发《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建设项目至1994年6月底,仍有在外临时过渡居民的建设基地,拆迁人均应补签回搬目标管理责任书,并于1994年9月全部签约完毕。?
  八、本办法由市房产管理局负责解释,具体由各区、县房产管理局组织实施。??

一九九四年四月十一日


动迁居民回搬目标管理责任书?
拆迁许可证号
 签 约 编 号
基 地 名 称
 居民总户数
拆 迁 期 限
期 房 地 点
  竣 工 日 期


目标、方

1.本基地临时过渡居民 户,定于199 年 月前全部回搬。其中:?
199 年 月回搬 户;199 年 月回搬 户;?
199 年 月回搬 户;199 年 月回搬 户;?
2.各区、县房管局与拆迁人签约,并对本目标每季度检查一次;被考核的拆迁人每月须向区、县房管局报送临时过渡回迁统计月报表。




1.拆迁人应认真履行拆迁协议,按时组织过渡居民回搬。
2.未完成责任目标的,按未完成户数,每月按20元的标准处罚。



法人代表: 具体责任人: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区、县





负责人:???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此表一式三份:一份拆迁人留存;一份区、县房产管理局留存;一份报市房产管理局。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2163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