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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康地区企业职工工伤保险基金社会统筹方案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7-08-19 生效日期: 1997-10-01
发布部门: 安康地区劳动局
发布文号: 安署发(1997)27号
 为了建立和完善我区社会保险体系,保障工伤职工的合法权益,促进安全生产,根据 劳动部《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以下简称《试行办法》)和省劳动厅《陕西省企业职 工工伤保险实施细则(试行)》(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
  一、企业职工工伤保险实行属地管理和省级统筹。凡在安康地区行政区域内的各类企业均应 参加我区工伤保险基金社会统筹。?
  二、地、县(市)劳动行政部门是本级人民政府企业职工工伤保险的主管部门;地、县(市)劳 动行政部门所属的社会保险管理机构是本级工伤保险的经办机构。工伤保险基金的征收、运 营和支付体制与养老保险相一致。?
  三、工伤(含职业病)认定,由地、县(市)劳动行政部门负责,由所属劳动伤残鉴定机构按部 、省、地有关政策规定具体办理。?
  四、工伤保险基金按照省级统筹要求,在全区范围内以行业标准费率定收,浮动费率调节; 保险金收支要基本平衡,并留有部分风险储备基金;保险基金由企业统一缴纳,职工个人不 缴费;全区统一时间,统一统筹项目,统一基金筹集比例,统一待遇政策,统一财务制度。 ?
  五、统筹及保险待遇项目:?
  1、工伤医疗费;?
  2、职工因工致残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3、职工因工致残鉴定为一至四级的定期伤残抚恤金、护理费及需异地安置的安家补助费; ?
  4、残具辅助器具费(按国产普及型号计);?
  5、因工死亡的丧葬费,一次性死亡补助金及供养直系亲属的定期抚恤金。?
  其它项目仍由企业按原渠道支付。?
  六、工伤保险基金统筹比例:按照工伤保险统筹费用支付项目以及风险金、管理服务费总和 占工资总额的比例,依据行业工伤风险(职业伤害)程度和事故发生频率实行差别费率,对企 业根据工伤频率的变化实行浮动费率。工伤保险征集比例全区不得超过工资总额的1%。?
  行业差别费率,按行业工伤程度和事故发生频率在0.4%-1.6%之间确定,每三年调整一次 ;企业浮动费率原则上每年调整一次,具体调整幅度和奖惩办法,由地区劳动局另行制定, 经行署批准报省劳动厅备案后实施。?
  七、企业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和由企业直接支付给职工的保险待遇在企业成本中列支;企业化 管理的事业单位在自有资金中列支;工伤保险基金不计征各种税费。?
  八、工伤保险基金支付项目及比例:?
  1、工伤保险统筹项目所需的费用;?
  2、按工伤保险基金6%提取风险储备金,并实行全省统一管理。风险储备金主要用于支付特 殊情况下的工伤保险待遇和发展康复事业,使用办法按省上的规定执行。?
  3、按工伤保险基金的8%提取工伤保险经办机构管理服务费、劳动鉴定委员会办公经费、安 全奖励金、事故预防检测费及宣传和科研费。其中50%为工伤保险经办机构的管理服务费,5.0%为劳动鉴定委员会办公室经费、事故预防检测费、安全奖励金等;管理办法按省厅规定结 合我区实际另行制定。?
  工伤保险基金和管理服务费等项费用的管理、使用接受同级财政、审计、工会及省、地工伤 保险基金管理委员会的监督。?
  九、工伤保险基金的征集:?
  工伤保险基金以本企业职工工资总额为计征基数。工伤保险基金征缴方案的审核下达时间与 养老保险基金征缴方案审核下达时间同步,由同级社会保险机构依据统计部门公布和认可的 本企业上年度劳动工资年报反映的职工工资总额,核算企业当年每月缴纳的工伤保险基金, 由企业开户银行代为扣缴,存入社会保险管理机构在银行开设的工伤保险基金专户,也可以 由企业直接向社会保险管理机构缴纳。?
  工伤保险基金存入银行,按照同期城乡居民储蓄存款利率计息,利息并入基金。?
  工伤保险费不实行减免。企业确有困难的,经劳动行政部门同意可以缓缴,缓缴期为3个月 ,最长不得超过半年,缓缴期内免缴滞纳金;逾期不缴纳的,按日征收缴费额2‰的滞纳金 ,滞纳金并入工伤保险基金。?
  十、工伤保险基金的支付:?
  实行社会统筹后,参统企业统筹项目的工伤保险费,从缴费次月起改由社会保险管理机构按 月拨付,企业向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职工及时兑付。?
  工伤职工或死亡职工供养直系亲属丧失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条件后,所在单位应及时向当地 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报告,并从下一月停拨、停发工伤保险费。?
  实行工伤保险统筹后,工伤职工(包括离退休(职)工伤人员)的管理服务工作,仍由原单位 负责。?
  十一、实行工伤保险社会统筹后,参统企业职工工伤、职业病的治疗康复由定点医院承担, 定点医院的确定和治疗康复办法另行制定。?
  十二、企业必须在地区工伤保险社会统筹方案出台后二个月内,新办企业必须在领取营业执 照一个月内到当地工伤保险机构办理工伤保险登记手续,参加统筹。?
  参加工伤保险统筹的企业破产、撤销、解散、兼并等,必须在财产处理时留足工伤职工平均 寿命内(按70岁计)应享受的工伤保险费用,转移到接受单位或工伤保险经办机构。?
  十三、工伤保险范围内发生的争议,按照劳动争议处理的有关规定办理。?
  十四、工伤保险基金的稽核检查。?
  社会保险管理机构有权稽核统筹单位有关帐表,督促企业缴纳工伤保险基金。?
  十五、本方案与劳动部《试行办法》、省劳动厅《实施细则》一并贯彻执行。?
  十六、本方案适用于我区行政区域内城镇各类企业(含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及其全部职工 (含离、退休(职)人员,三资企业中方职工)。?
  十七、本方案由地区劳动局负责解释,并依据劳动部《试行办法》、省劳动厅《实施细则》 和本方案制定实施细则。?
  十八、本方案从一九九七年十月一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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