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法规库 >> 法规正文

上海市税务局关于明确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填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几个口径的补充意见

状态:失效 发布日期:1994-02-28 生效日期: 1994-02-28
发布部门: 上海市税务局
发布文号: 沪税政一[1994]41号
  一、关于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第六栏“减:免税货物用”是否包括出口货物用。
   在国家税务总局对出口货物适用零税率的具体操作办法未明确前,第六栏的内容应包括出口货物用的部分。如出口货物用的进项税额划分不清的,应按增值税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所规定的公式计算。
  二、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列和普通发票计算汇总的销项税额与申报表第3栏计算的销项税额不一致,如何确定。
   增值税纳税申报时的销项税额一律以增值税“专用发票”上开列和普通发票按统一规定计算出的销项税额合计数为准,因此在申报表“已扣减的销货退回及折让”下增设“24栏:发票实际取得的销项税额合计”和“25栏:24栏-(1×2)合计”;同时本期销项税额合计11=24
  三、关于当期动用期初库存经批准同意将这部分存货的已征税额转入当期进项税额应在哪一栏次反映的问题。
   在第13栏“上期留抵税额”后加括号注明“其中已批准动用库存转入数”,填列该栏数额时也同样加括号注明。
  四、对1994年1月1日以前采取托收承付结算方式销售货物,在1994年收到货款以及对1993年销售的货物在1994年发生退货或折让这部分内容是否要在申报表中反映。
  五、发生上述情况的,按沪税政一(1994)22号文的规定均按原产品税、增值税、盐税的规定计算交纳或冲减应交税金,因此这部分内容应单独申报,不应并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中反映。
  六、关于增值税税收交款凭证要求行业及品目名称栏按统一的行业分类口径填列其进项税额与增值税申报表无法对应反映问题。纳税人应根据分类货物和应税劳务的销售额占销售额合计的比例,以第14栏“本期应抵扣税额合计”为依据进行分拆,并在申报表的备注栏内注明,并按此填开缴款书。
  七、关于企业电脑编码填列的位置问题。可以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的右上角“金额单位:元”上方填列“企业电脑编码:××××××”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1891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