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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税务局关于武警部队等单位征免土地使用税问题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89-11-02 生效日期: 1989-11-02
发布部门: 上海市税务局
发布文号: 沪税地[1989]109号
根据国家税务局领导同志在1988年10月召开部分省市地方税会议上讲话精神,对房产税已给予减免税照顾的武警部队、邮电部门、劳改劳教单位和污水处理工厂、殡葬单位等用地,可参照房产税的有关规定,划分征免土地使用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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