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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税务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

状态:失效 发布日期:1993-11-12 生效日期: 1993-11-12
发布部门: 上海市税务局
发布文号: 沪税稽[1993]166号
为了使流转税税制改革顺利出台,确保增值税凭发票注明税款抵扣制度的贯彻实施。根据上海的实际情况,现将印发《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专用发票”的印制。
  (一)“专用发票”的式样(样张附后(编者注:略))
  专用发票的票头《上海市增值税专用发票》;字轨为沪I(汉字印制),沪外I(中外文印制);号码分七位数和八位数二种;联次为四联,即第一联为存根联、第二联为发票联、第三联为抵扣联、第四联为记帐联。第二联和第三联套印大红色的《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上海市税务局监制》的号码章(不能套县章),套章的位置按国税发(91)112号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纸色全部为白色,其中第二联和第三联用“专用发票”防伪专用纸。框架印色:第一联为黑色、第二联为棕色、第三联为绿色、第四联为蓝色。规格分为二种:用汉字印制的为40开(190×105);用中英文印制的为32开(190×130)。票面的金额限额暂定为百万位一种;票面的甲码需注明:印刷厂名简称、印制时间、年、月、印制本数、份数。
  (二)“专用发票”的用纸。
  “专用发票”使用的防伪专用纸,由国家税务总局以国税征函(93)005号文暂定为二家,即江苏镇江大东纸业有限公司湖南城步造纸厂制造。上海使用的纸由江苏镇江大东纸业有限公司供应。印制成的“专用发票”不再套印黄色的底纹。由于“专用发票”的专用防伪纸将在11月底后才能到达上海,经请示国家税务总局同意可先用本市加底纹的发票专用纸。加底纹的发票专用纸所印的专用发票用至1994年3月底,从1994年4月1日开始一律使用“专用发票”防伪专用纸所印制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三)“专用发票”定点印刷厂的确定。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93)112号文“专用发票”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按照集中统一的原则指定企业印制,并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的原则,考虑到上海“专用发票”的用量大、用户广、时间紧的特点。在原有的发票定点印刷厂中选择相对印制发票质量好、管理制度严格、设备较多、承印发票时间较长、交货及时的厂,报经国家税务总局同意为5户。市北印刷厂(1)、海宁印刷厂(9)、青浦印刷厂(10)、上海人民印刷二十二厂(12)、上海人民印刷二厂(19),凡这5号码章所印制的“专用发票”可作增值税抵扣的合法凭证。
  “专用发票”的纸张落实、印制安排、价格确定都由市税务局稽管处统一负责。
  二、“专用发票”的供应。
  (一)“专用发票”购领的认定。
  1993年11月底前各区、县、分局由税征部门将对增值税的“一般纳税人”进行认定,并填写《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审批表》,一式四份;一份退企业,三份由税务机关留存(其中一份交稽管科、一份进企业户管资料、一份交税政科或税务所)。对被认定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均由稽管科在《发票登记簿》、《发票购用证》、《发票临时购用证》的正页左上角加盖《可购增值税专用发票》字样的章。章:长7厘米、宽1.5厘米有编号。
  (二)“专用发票”的供应方法。
  经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须持《发票登记簿》、《发票购用证》、《发票临时购用证》,填写好加盖企业公章的“购用申请单”,根据专管员签审、所长批准的数量到稽管科下设的发票发售窗口购买。发票发售窗口把批准购用数按发票号码程序填写在《发票登记簿》、《发票购用证》、《发票临时购用证》上并签章(发票登记簿在“备注”栏内签章)。
  三、“专用发票”的使用。
  (一)需经税务机关认定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方可购买和使用”专用发票”。
  (二)纳税人销售货物或应税劳务,应按规定向购买者填开“专用发票”。“专用发票”作为扣税凭证使用的仅限于购、销双方均为增值税的一般纳税人,向其他纳税人填开的“专用发票”只作商业凭证,不具有扣税凭证的作用。
  (三)“专用发票”必须按时序、逐联、如实,全部联次一次性填开并在抵扣联和发票联加盖财务或发票专用章。
  (四)对“专用发票”票面填写不完整的专用发票,不得作为进项税款的抵扣凭证。
  (五)使用电子计算机填开“专用发票”的,必须报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并使用税务机关统一监制的“专用发票”,填开后存根联应按顺序号装订成册。
  (六)“专用发票”的其他使用方法,均按市府(1991)26号文(编者注:见《企业财税法规选编》第9册第1470页)所批准的“上海市统一发票管理办法”办,违反者,按规定处罚。
  四、其它有关问题。
  (一)“专用发票”式样已到,上海将安排在11月15日印制。第一批“专用发票”市局将在1993年12月10日至15日直送各区、县税务(分)局,为此各区、县税务(分)局在11月15日前,将需要本数上报市局稽管处,上报本数中注明无碳平张“专用发票”和“微机专用”发票数量。
  (二)在“专用发票”购领工作中发票管理员的具体操作问题,由市局负责培训。发票发售窗口人员、专管员、所长的具体操作由各区、县税务(分)局稽管科负责培训。
  (三)海洋石油税务管理局所管企业需用“专用发票”,由市局负责印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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