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沪财预[1989]6号
各区、县财政局、中企处、市财政局第四分局:
现将财政部(88)财预字第77号《关于追回属于银行被盗窃被骗贪污的赃款应依法判处的复函》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本市市公安局、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财政局、人民保险公司(88)沪公(办)[147号]《关于企事业单位因疏于防范而被盗财物的处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与财政部文件精神基本一致,请一并贯彻执行,并转知所属。
附件:财政部《关于追回属于银行被盗窃被骗贪污赃款应依法判处的复函》
上海市财政局
一九八九年一月十九日
(88)预财字第77号
河南省新安县财政局:
你局十二月二十九日电报收悉。根据我部《罚没财物和追回赃款赃物管理办法》第七条第一款规定,政法机关依法追回属于银行被盗窃、被骗贪污的赃款、应按照国家有关判决原则判处,或上缴国库,或判归原单位。
此外,按照我局《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中央各有关部门制定有关单项实施办法,需经我部同意后联合下发。凡未经我部同意,并与我部《办法》规定相抵触的,均以我部《办法》规定为准,以便维护罚没财务制度的严肃性。
中华中人共和国财政部
一九八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