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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税务局关于个体经营者经营出租小客车业务暂缓执行沪税政一(1993)224号文的通知

状态:失效 发布日期:1993-09-04 生效日期: 1993-09-04
发布部门: 上海市税务局
发布文号: 沪税政一[1993]241号
沪税政一(1993)224号《关于本市出租小客车行业营业税征收办法的通知》中,明确对个体经营出租小客车业务的计税依据也按计税公里执行。考虑到个体经营出租小客车的特殊性,经研究,对个体出租小客车纳税人的计税依据暂缓执行沪税政一(1993)224号文的有关规定,具体办法将另行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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