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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鸡市分流企业富余人员和分离企业社会职能的补充意见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5-12-01 生效日期: 1995-12-01
发布部门: 宝鸡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根据市“优化资本结构”城市试点工作的要求,现就市企业改革领导小组印发的《关于分流企业富余人员和分离企业办社会职能实施意见》(宝企改发[1995]02号)提出如下补充意见:
   一、我市辖区内所有国有、集体、“三资”、股份制企业、事业单位及驻宝各企事业单位(以下简称用人单位)招工(包括招用临时工、下同),必须遵循“先本地后外地,先城镇后农村,优先照顾失业职工、富余职工和困难户”的原则。
   二、实行外来人员持就业证上岗制度。农村常住户口的外务工经商人员,须按规定到户口所在地劳动部门办理“外出人员就业登记卡”,到达目的地后,在当地劳务管理部门办理“外来人员就业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雇用无上述证件的外来人员。
   三、实行富余人员“待岗证制度”。对下岗3 个月以上的富余人员,由企业提出申请,劳动部门审核,统一发放“企业职工待岗证”,职工上岗后及时收回。职工凭“待岗证”可免费参加一次单位、行业或劳动部门举办的转业培训、;可以到劳动力市场求职,可以申请个体经营或合伙经营。富余职工在社会上自谋职业的,可以与单位签订《曷工协议书》,时间一般不超过三年。歇工期间,养老保险金由个人负担,原单位代缴,工龄连续计算,享受社会保险有关待遇。
   四、加强社会劳动力管理力度。用人单位招工必须按分级管理的原则报同级劳动行政部门审批。审批的主要内容是为:
   (1)是否贯彻了“先本地后外地,先城镇后农村,优先照顾失业职工、富余职工和困难户”的原则;
   (2)招工简章是否符合《劳动法》及其配套法规的规定。劳动行政部门在接到企业招开报告后,一周之内必须予以答复,逾期视为同意用人单位经劳动行政部门审核同 意招工, 必须通过劳动部门批准开佃的职业介绍机构进行,不得直接从社会上录用。市、县(区)劳动行政部门,每年应会同同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公安、检察等有关部门,对本行政区职业介绍机构实施一次综合检查和清理整顿。富余人员未得到安置的企业,原则上不能招用新工和农民工。确需招用新工的用人单位,由劳动部门按其所需量的20%安排其他企业的富余职工和社会失业人员,不能按要求安置的,每少接收1人,由劳动部门征收5000 元的富余职工安置调节费。安置调节费由劳动部门按规定全部用于富余职工和失业人员的安置,同级财政和审计部门对使用情况实行监督。
   五、凡参加失业保险的企业,原则上可将本单位富余职工总数的2%分流到社会,由市、 县(区)两级就业服务机构实施救济、转业培训、帮助求职。
   六、各单位已开办的各类独立核算、自负盈亏劳动服务企业安置富余职工的,经劳动部门审核,税务部门批准,享受与安置待业青年同等的减免税费待遇。
   七、加快“再就业工程”建设进度,市和县(区)劳动部门都应开设“再就业一条街”或开辟再就业的专门场所,由富余职工或失业人员提出申请,凭劳动部门核发的有关证件安置临时就业,三年内工商、税务等部门一律免予登记。
   八、为了帮助富余人员和失业人员生产自救,每年由市劳动部门安排50万元资金,扶持富余职工和失业人员创办生产自救企业(富余职工和失业人员占总人数60%以上),主要用于扶持生产自救企业生产和项目银行贷款的贴息(贴息期限一般为两年)。
   九、对濒临破产(指资不抵债,停产一年以上)的企业中接近法定退休年龄的职工,经劳动部门批准,职工本人申请,企业同意,允许提前享受养老保险照顾。
   十、允许濒临破产企业或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长期停产的企业实行经济性裁减人员,由企业征求职工及工会的意见,并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后实施。被裁减而失业的人员按规定到当地就业服务机构领取失业救济金。用人单位从裁减人员之日起,六个月内需要新招人员的,必须优先从本单位裁减的人员中录用,并向劳动部门报告。对用人单位违反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裁减人员的,劳动部门要依法制止和纠正。
   十一、鼓励富余职工、失业人员到外地务工经商,到乡镇企业工作或到农村承包“四荒地”搞种植业、养殖业。富余职工从事上述活动的,职工关系留原单位,失业人员从事上述活动的,关系留劳动就业服务机构,本人缴纳养老保险金后,连续计算工龄,享受劳动保险待遇。
   十二、企业办的福利型社会机构,与企业经营主体分离,经济上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或独立核算定额补贴,面向社会服务。
   十三、企业办的中、小学校和医院等公益型社会机构,根据自愿的原则,1996年选择2户进行移交地方管理的试点,待取得经验后再逐步推行。尚不具备分离条件的企业应继续办好中小学校和医院,并在内部实行独立核算,定额补贴,确保办学、就医经费,不得减少投入,不得影响学生上课、职工就医,不得降低教育和医疗质量。企业自办的各类职业、技术学校和成人教育学校主要为企业培养实用人才,要继续办好,不向社会分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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