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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城市规划建筑管理局、上海市土地管理局关于加强建设用地、建筑管理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88-12-01 生效日期: 1988-12-01
发布部门: 上海市土地管理局上海市城市规划建筑管理局
发布文号:

各区、县土地管理局、区规划办(规划局)、县建设局:?
  据了解,最近市区和郊县都发现某些单位未经批准私自圈地搭建房屋,违反了《土地管理法》和本市建筑管理的规定,也影响了规划实施。?
  为了加强建设用地、建筑管理、制止乱占滥用土地和乱搭乱建房屋现象的继续发生,现重申:
  一、用地单位应严格遵照《土地管理法》和市府批转《上海市城乡规划、建设用地、建筑执照审批手续的暂行规定》(沪府发(1986)7号文)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沪府办(1988)69号《通知》的规定,办理建设用地和建筑工程执照手续。经审核批准用地后,再向市规划局或区规划办(规划局)或县建设局请领建筑工程执照,方可施工。凡未经依法批准用地和建筑工程执照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占用土地,搭建房屋。?
  二、各区(县)土地管理局、建设局、规划办(规划局)应按照市府规定的审批土地和建筑工程执照的管理权限,行使用地、建筑工程执照的审批权,严格禁止越权审批和任意下放用地、建筑工程执照审批权限。?
  三、建设单位在向市规划局及区规划办(规划局)或县建设局申请建筑工程执照时,应持土地权属证明文件方可办理。否则市规划局或规划办(规划局)及县建设局不予受理。??

一九八八年十二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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