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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财政局关于本市地方运输(交通)企业贯彻实施新的企业财务制度有关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

状态:失效 发布日期:1993-06-28 生效日期: 1993-06-28
发布部门: 上海市财政局
发布文号: 沪财企一[1993]102号
为了贯彻落实《企业财务通则》和《运输(交通)企业财务制度》,做好企业财务制度的新老衔接转换工作,结合本市的实际情况,现就地方运输(交通)企业执行新的财务制度有关政策衔接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企业现有各项资金的处理
  第一、企业固定基金(扣除待转已完专项工程支出)、流动基金、专用基金中更新改造资金净余额以及国家专项拨款中的“挖、革、改”拨款余额转作国家资本金。企业接受其他单位投入的资金作为法人资本金。
  下放港口企业的以港养港资金视同国家专项拨款处理,用于港口建设部分,按1993年6月30日余额,转作国家资本金,7月1日以后转作资本公积金。用于海关、商检以及市政配套工程等非港口设施建设的部分,向有关部门报帐处理。
  交运局的统筹还贷资金视同国家专项拨款处理,主管局下拨时,转作资本公积金。
  出租汽车企业的购车资金1993年6月30日前的结余转作国家资本金,1993年7月1日以后下拨的购车资金,形成固定资产价值的转作资本公积金,尚未形成资产的部分,暂作为长期应付款并单独反映。
  第二、对职工奖励基金赤字,企业可按照下列顺序抵补:工资基金、职工福利基金、后备基金、生产发展基金、新产品试制基金,以及从留利中提取的承包风险基金。
  对职工福利基金赤字,企业可按照下列顺序抵补:后备基金、生产发展基金、新产品试制基金,以及从留利中提取的承包风险基金。
  对职工奖励基金、职工福利基金,被抵补后仍有赤字,暂转作应付工资、应付福利费红字,以后可用提取的盈余公积金抵补。
  第三、大修理基金赤字,转作待摊费用或递延资产,分期摊入成本、费用。大修理基金结余转作预提费用,用于支付企业新发生的修理费用。
  第四、后备基金、生产发展基金、新产品试制基金,以及从留利中提取的承包风险基金某一项有赤字,可相互抵补,抵补后仍有赤字,可冲减固定基金、流动基金、更新改造资金及组成国家资本金部分,冲减后仍有赤字,转作盈余公积金红字,用以后新提取的盈余公积金抵补。
  第五、各项基金按上述抵补顺序抵补后仍有余额,职工奖励基金、职工福利基金、工资基金转作流动负债管理。后备基金、生产发展基金、新产品试制基金,以及从留利中提取的承包风险基金转作盈余公积金。
  二、关于企业各种专项拨款结余处理
  国家拨给企业的专项拨款余额(不包括“挖、革、改”拨款余额;港口企业的以港养港资金;交运局的统筹还贷资金;出租汽车企业的购车资金)以及今后对企业各项专项拨款,先转作长期应付款,单独反映。待专项拨款项目完成后,属于按照规定予以核销部分,冲销专项拨款,其余部分作为国家投资,在资本公积金中单独反映。
  三、关于待处理固定资产损失、盘盈的处理
  实行新制度以前,企业已列为待处理固定资产损失和盘盈并已查明原因的,按原审批手续报经批准的可调整固定基金。少数企业确有困难的,经主管财税部门同意,在1993年9月底以前处理的,仍可调整有关资本金。实行新制度以后,按规定批准的固定资产盘盈、盘亏、毁损、报废等,作营业外收支处理,计入当期损益。
  四、关于改变固定资产划分标准等的处理
  实施新制度后,企业固定资产按下列标准划分: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设备等具备二个条件即为固定资产,一是使用年限超过一年;二是单位价值在2000元以上。
  非生产经营设备等使用年限二年以上,单位价值在2000元以上作为固定资产。
  改变固定资产划分标准后,原固定资产转作低值易耗品的,其净值部分按低值易耗品摊销办法一次或分期摊入成本、费用。
  企业固定资产应当实行有偿转让,有偿转让收入与其帐面净值的差额计入营业外收入或营业外支出。
  个别情况特殊,符合国家规定并报经国有资产部门批准后实行无偿调拨的,调出方调出固定资产净值(原值与累计折旧的差额)减资本公积金,调入方调入固定资产净值增加资本公积金。
  属于成建制无偿调入调出的固定资产,应报主管财政机关另行处理。
  五、关于长期负债利息和汇兑损益处理
  企业1993年6月30日以前的长期负债,其已经发生的利息和汇兑损益,购建项目尚未完工的在建期间,计入资产价值,购建项目完工的,经过主管财政机关批准,冲减被抵补后专用基金结余,尚未冲减部分以及1993年7月1日后新发生的不计入资产价值的利息和汇兑损益,转作递延资产,其中:利息部分在实际发生支付时,再转入财务费用,汇兑损益根据企业承受能力,分期计入财务费用。
  六、关于奖金列入成本、费用的处理
  根据国务院发布的《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关于“逐步将企业职工的全部工资性收入纳入成本管理”的精神,企业职工的奖金应逐步计入成本、费用。
  实行“税利分流”、“全面财务改革的企业”以及“税利分流”配以全面劳动合同制企业奖金全部列入成本,但取消一切单项奖励。
  其他企业的工资问题可按照市劳动局、市财政局沪劳资发(93)13号《关于1993年本市全民所有制企业改进完善工效挂钩等办法的若干意见》精神,企业可以实行“总挂总提”办法,即企业人均工资总额基数(含工资、奖金、津贴等,以1992年劳动工资统计年报数),与人均实现税利基数挂钩浮动,浮动比例由企业在1:l以内自主决定。提取的效益工资列入“管理费用”。实行“总挂总提”办法企业原则上要符合二个条件,即企业不发生亏损,不增加流转税减免。
  对于奖金难以由成本、费用列支的企业,可实行“合挂分提”办法。其奖金在提取盈余公积金、公益金并向投资者分配利润后的利润中提取,并转作流动负债管理。
  七、关于企业营运成本的期间费用的处理
  新制度把企业在营运生产过程中发生的所有支出划分为营运成本、管理费用和财务费用。在实施新制度以前,企业营运成本已分摊的原企业管理费,不作调整,随销售随处理。
  新制度实施后,企业成本费用核算按新办法执行,即新发生的管理费用、财务费用,直接体现当期损益。
  八、关于发出商品的处理问题
  企业1993年6月30日发出商品的余额,应单独核算,待货款回笼时,再转作销售收入处理。
  1993年7月1日起,产品销售原则上按新制度执行,少数企业确有困难,经财税部门批准,可逐步过渡。
  九、关于企业从成本中提取福利费等问题的处理
  企业从1993年7月1日起按工资总额14%提取福利费。提取福利费的工资总额口径统一按国家统计局(1990年第1号令)《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办理。
  企业提取福利费,仅用于个人消耗性支出,如职工、家属医药费(含支付的医疗费统筹等),生活困难补助费等等。属集体福利设施支出、购建职工住房等则应在企业税后利润提取的公益金中列支。企业提取的公益金,应少于税后利润中提取的盈余公积金。
  十、关于建立坏帐准备金的处理
  实行新的财务制度后,企业按年末应收帐款余额的3~5‰计提坏帐准备金,计入管理费用。发生的坏帐损失,冲减坏帐准备金,收回已经核销的坏帐,冲减管理费用。
  企业对超过三年确实不能收回的应收帐款列作坏帐损失,应当按分级审核、批准程序处理,
  企业单笔损失1万元以下的,由企业批准,在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由企业报财税机关批准。10万元以上的,由主管财税机关审核后,报市财政局批准。
  企业实行新制度以前的应收帐款,应进行清理分析,属于三年以上的应收帐款单独反映,其中确实不能收回的,报经主管财税机关批准后分期处理。
  十一、关于长期投资的财务处理
  企业以实物、无形资产、货币资金、股票方式向其他单位进行长期投资除外商投资企业、股份制企业按规定实行权益法核算外,考虑面上企业目前财务核算水平,在新制度实施后,仍继续全部采用成本法核算。
  有价证券中,属于不准备在一年内变现的投资,应转作长期投资,其余部分转入短期投资。
  在本市企业之间投资的,实施新制度后,由于区、县财政包干体制不变,其被投资企业仍按先分后税原则分配利润。若外省市的被投资单位按照新制度规定实行先税后分原则的,则外省市投资本市境内的,分配利润也按先税后分原则办理。
  十二、对停车场、码头、地坪、道路等提取折旧的处理
  原规定对运输(交通)企业的停车场、码头、地坪、道路等不提取折旧,实施新制度后,统一改按新制度规定的折旧年限计提折旧。
  十三、对港口企业的防疫经费、速遣费收入、修船拆件收入、外派劳务收入、港务管理收支结余、代征港口建设费和其他企业代征车辆购置附加费等的财务处理
  对港口企业、航运企业的防疫经费,在管理费用中列支。
  对港口企业的速遣费收入计入装卸收入,其滞延费用及有关速遣费支出计入装卸成本。实行新制度前的速遣奖结余转入流动负债。
  对港口企业的修船拆件收入、外派劳务收入等计入企业其他业务收入。
  对港口企业的港务管理收支结余转入利润总额;如为赤字,冲抵利润总额,没有承受能力的,经主管财税机关批准,分期冲抵利润总额。
  对港口企业的代征港口建设费和其他企业代征车辆购置附加费计入企业营业外收入。
  十四、关于纳税所得额(含亏损额、利润总额)调整的处理
  新的财务制度规范了企业税前利润分配,取消了各种单项留利。实行新的财务制度后,应正确计算纳税所得额。应纳税所得额调减的项目有:
  1、按规定列项的治理“三废”盈利净额;
  2、技术转让净收入30万元以下的部分(本市统称“四技”净收入);
  3、国外来料加工装配业务留给企业的利润;
  4、承包企业税前还贷以及税利分流企业老贷款经核准税前还贷的利润;
  5、国库券利息;
  6、实行先税后分办法的,企业分回的利润、股利;
  7、国家拨给政策性亏损企业的各种补贴收入。
  应纳税所得额调高的项目有:
  1、被没收的财产损失;
  2、支付各项税收罚款、滞纳金等;
  3、超过规定在成本中列支的福利费、业务招待费、劳防用品费;
  4、超过标准列入成本、费用的工资、奖金;
  5、财政部、税务总局规定不得在税前列支的项目。
  十五、关于政策性亏损补贴问题的处理
  企业收到国家拨给的政策性亏损补贴和其他补贴,应计入企业利润总额,在征收所得税时,作纳税调整处理,相应调减应纳税所得额。
  十六、关于弥补亏损的处理
  新制度对企业发生的年度亏损,允许用五年内税前利润逐年延续弥补,五年内不足弥补时,应当用企业税后利润弥补。
  对原已超过三年弥补期间,即1989年以前(含1989年度)的累计亏损,应用企业现有盈余公积金以及今后税后利润和盈余公积金弥补。
  实施新制度后,企业用盈余公积金弥补超过五年的亏损数,应以盈余公积帐户余额数减去盈余公积帐户中的公益金二级帐户累计提取数的差额为限。
  十七、关于工效挂钩和承包经营责任制问题
  实行新财务制度后,工效挂钩企业,按市劳动局、市财政局沪劳资发(93)13号文件执行。除奖金列入成本,影响税利数,可经批准调整效益基数外,其他因素原则上不予调整。
  对承包企业实行新财务制度后,原则上不调整承包基数,对影响较大而完不成承包基数的,经企业申请,主管财税机关审核同意,可给予承包挂帐处理。
  承包到期企业,如没条件试行“税利分流”办法,需要继续承包的,新一轮承包原则上以该企业前三年应上交财政数的平均值核定承包基数,承包期至1995年底为止。
  以上通知,请即布置所属贯彻执行,执行有什么问题,望及时告诉主管财政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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