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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鼓励发展对外贸易的若干规定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5-07-13 生效日期: 1995-07-13
发布部门: 陕西省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陕政发[1995]49号

为进一步扩大对外贸易,使其成为落实“以开放促开发,以开发求发展”战略的先导产业,带动和推进全省经济发展,结合陕西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调整出口产品结构,加大技改投入力度,建立有竞争力的出口支柱产业体系
  第一条 调整和优化出口商品结构,发展以机(机电产品)、纺(纺织产品)、煤(煤炭等资源性商品)、技(技术)和创汇农业为支柱的新的出口商品体系。集中力量扶持和发展一批“出口导向型”的生产基地、创汇大户、拳头产品,促其上质量、上规模、上效益。

  第二条 大力扶持出口类机电产品的生产,认真组织实施机电出口重点产品、重点企业、重点项目的发展规划,其技术改造优先立项,配套资金优先保证,技改贷款优先安排。对地方所属出口类机电产品生产企业外销收益低于内销收益的部分,由财政部门从企业上缴的所得税中予以相应数额的返还。

  第三条 企业为提高出口产品质量、增加花色品种而进口的设备,项目效益好的,所需信贷资金由开户银行优先安排。允许企业以其出口产品收汇直接偿还进口设备的外汇贷款。企业为出口机电产品而进口的原材料、零部件,按进料加工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四条 积极推进纺织、印染、服装加工、丝绸行业的技术改造和工贸联合。筛选一批重点项目,引进国外先进技术和管理经验,加快产品结构的调整和升级,努力实现由出口初级产品向出口精深加工的高附加值产品转变。

  第五条 进一步扶持煤炭等矿产资源性商品出口。按照既定规划,协调组织好重点厂矿、骨干品种的生产、加工和供货工作。及时解决煤炭出口计划和运输问题,确保煤炭出口再上新台阶。

  第六条 把发展技术出口做为一项战略性任务来抓。继续推动技贸结合,赋予有技术出口能力的科研机构、科技企业、大专院校以技术出口权;鼓励高技术企业和有实力的科研单位在国外、境外创办分支机构,开展技术贸易。技术出口计划实行单列下达与考核,对效益突出的技术出口项目给予专项奖励。

  第七条 加快培育和引进农牧新品种。搞好农牧产品的精深加工和保鲜储运,提高品质和附加值。增加对港澳地区的鲜活商品供应。

  第八条 为确保出口拳头商品质量,体现公平竞争原则,今后出口拳头商品不搞终身制,坚持定期考核,优胜劣汰,滚动更新,做到规模上有新发展,档次上有新提高,换汇上有新突破。

 

二、鼓励外贸企业经营上规模、增效益,朝着实业化、集约化、集团化、国际化、多元化方向发展
  第九条 增强外贸企业出口创汇与经济效益并重的观念,消化亏损挂帐,扩大出口创汇。实行外贸专业公司年出口创汇的规模和利润指标、减亏指标与其法人代表的政治、生活待遇及全体职工的工资奖金标准挂钩,同时,搞活外贸企业的内部分配机制。具体实施办法由省外经贸主管部门商有关部门制定。

  第十条 凡承担并完成当年出口创汇计划的外贸企业、自营进出口企业,出口收汇当年比前三年平均值每增加1美元、每盈利5分钱人民币的,省政府按出口商品大类给予人民币奖励:一般商品奖1分,机电产品奖2分,开发的新商品奖3分。出口本省产品奖励额可适当提高。奖金从外贸企业年营业额中计提。

  第十一条 鼓励外贸企业实行进出口结合,以进养出,提高综合运筹能力。国家分配的地方进口计划商品(除国家统营者外),可按照同等优先的原则,安排本省有关外贸企业经营或代理进口。在符合国家进口法规和政策的前提下,外贸企业有权自主进口,有权自主确定进口商品内销价格。
  外贸企业开展来料、进料加工贸易,进口料件免交海关保证金,大宗进口料件所需资金由企业开户银行予以安排。

  第十二条 采取鼓励政策扶持高新技术及产品出口。每年要安排一定规模的人民币贷款和外汇贷款,用于新兴产业和机电类产品的出口,尤其是高新技术和成套设备的出口。积极争取国家进出口银行的中长期低息贷款、票据贴现等业务支持。
  外贸企业高新技术产品和机电产品年出口额达到500万美元以上或其出口额占到本企业现汇出口额60%以上的,三年内按其实际缴纳所得税额的50%返还。

  第十三条 继续支持和鼓励具备条件的生产企业、科研院所、大专院校和商业、物资、旅游企业申报进出口经营权,使全省自营进出口企业两年内突破100家。
  自营进出口企业扩大出口创汇,在配额招标、许可证申领等方面与外贸企业享受同等政策和待遇。
  支持外商投资企业扩大出口,不断提高其在全省出口中所占比重。

  第十四条 自营进出口企业必须承担出口创汇任务,并保持一定的增长速度。对于无正当理由不承担出口创汇任务或从登记注册之日起连续三年完不成创汇任务的自营进出口企业,给予警告、通报等处理,并限期达到创汇目标;限期内仍达不到目标的,暂停或撤消其外贸经营权。

  第十五条 深化外资体制改革,按照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健全和完善外贸企业的管理制度和运行机制,加强经济核算,严格内部管理,压缩库存,盘活存量,降低成本,提高效益。对原亏损外贸企业从事不发生新亏损的出口业务,积极给予贷款支持。

  第十六条 坚持实施“市场多元化”战略。以巩固港澳、扩大周边、拓展远洋为基本思路,采用灵活多样的促销手段,加快开拓市场容量大、商品卖价高的欧美市场。每年提出开拓市场的具体任务,分解下达,组织实施,年终考核。

 

三、采取切实措施,支持地、市、县外贸事业发展
  第十七条 积极争取赋予具备条件的市、县进出口经营权,自挂牌之日起三年内如有所得税,收入由同级财政列收列支。

  第十八条 地、市、县外贸企业的信贷规模与退税指标,银行、税务等部门要视其出口增长情况,尽力及时、足额保证。各地、市、县应结合产品结构调整,增加对所属外贸企业技术改造资金的投入。

  第十九条 加快地区行署和市政府所在对外贸服务体系建设,尽快在宝鸡、汉中、榆林等地市设立二级口岸,成立相应的机构。其他地市目前可由口岸部门派驻代办员,为发展外贸提供配套服务。

  第二十条 省外经贸主管部门要积极组织地、市、县的外贸企业参加全国出口商品配额招标,并按照“产地优先”的原则,在出口商品配额分配中予以适当照顾。同时,要积极帮助他们参加各种对外交易会、洽谈会、展销会及出国(境)推销活动,开拓国际市场。

  第二十一条 多渠道为地、市、县培养外贸人才。省财政每年安排一定的资金,专项用于地、市、县外贸人才的培训。各地、市、县也要将外贸人才的培养列入规划,每年给予一定资金投入。

 

四、建立外贸发展基金,发挥财税、银行对外贸发展的扶持、服务和监督作用
  第二十二条 外贸企业和自营进出口企业、独立的进出口公司33%所得税全额征收后,其中3%返还缴纳企业,多缴纳多返还。其余30%,加上省财政一次性拨付的铺底资金,用于支持外贸系统调整结构、发展实业、开拓市场,扶持高新技术产品和成套设备的出口,鼓励消化历史挂帐包袱,做到“取之于外贸,用之于外贸”。

  第二十三条 认真落实出口规模与信贷规模挂钩政策。银行对外贸企业现汇贸易出口所需的流动资金贷款,要根据出口实绩予以信贷倾斜,促进贷款规模与出口规模协调增长。对外贸企业在国际贸易结算中,采用信用证抵押贷款、打包贷款、票据贴现、担保提货、进口开证项下备用贷款等多种融资办法筹措资金,银行要积极创造条件,密切予以配合。

  第二十四条 加强税贸合作,提高办事效率,改善退税工作。对出口退税,税务部门既要及时审批,又要预防和打击骗税行为。对信誉好、没有偷税、骗税行为的外贸企业和陕南、陕北地属外贸企业,在退税上可予以适当照顾。

 

五、加强领导,创造有利于外贸发展的宽松环境
  第二十五条 银行、海关、税务、审计、工商行政管理、商检、保险、外汇管理等部门和机构,要规范工作程序,改善工作作风,搞好涉外服务,并结合实际,制定各自鼓励外贸发展的措施。
  坚持制止多头重复检查,排除不必要的干扰,有关部门确需对外贸企业进行检查进,须事先与其主管部门协商,主管部门要积极配合,给予协调。
  进一步加强外经贸主管部门和外贸企业与外事、任务、旅游、文物等部门及涉外宾馆的协作与配合,形成发展外贸的整体合力。

  第二十六条 对全省外贸工作实行条块结合,以块为主的管理体制,并纳入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的政策考核体系。由省外经贸主管部门制定外贸责任目标,报省政府核准后,逐级下达并组织实施。

  第二十七条 建立全省对外贸易调度会议制度。省外经贸厅每月调度一次,省政府秘书长或主管副省长每季调度一次,及时协调解决外贸发展中的突出问题。

  第二十八条 本规定由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负责解释,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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