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法规库 >> 法规正文

国家税务局上海进出口税收管理处关于本市1992年度出口退税清算工作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3-02-24 生效日期: 1993-02-24
发布部门: 国家税务局上海进出口税收管理处
发布文号: 国税沪进[1993]15号

根据税法规定,凡本市有出口经营权的企业,不论1992年内出口退税申报金额的大小,一律须办理1992年度出口退税清算申报。现结合上海实际,对清算工作规定如下:
  一、关于1992年度出口退税的清算范围。
  包括出口企业在1992年度内报关出口,财务帐上已作销售处理并编入1992年度会计决算的自营出口销售、易货贸易销售和补偿贸易出口销售三部分。

  二、关于出口创汇计划的考核问题。
  1、为了便于考核出口企业的出口创汇计划执行情况,所有出口企业都必须在办理1992年度出口退税清算时,附送所有由有权机关下达本企业的1992年出口创汇计划和追加(调整)计划的复印件,同时附送本企业1992年度会计决算报表(一套),以及11月和12月的'主要销售项目利润(亏损)表'(即贸会05表)或相应的会计报表。
  2、出口企业出口创汇计划执行情况,继续按国家税务局国税函发(1992)290号《清算通知》第一条规定的3个帐户的范围,按1992年内财务出口销售时间顺序,与国家下达的年度出口创汇计划进行考核。超计划出口的产品一律不予退税,已退的税款一律予以扣回。

  三、根据国家税务局国税发(1992)168号《关于出口企业收购外商投资企业生产的产品出口后准予退税的通知》规定:从1992年8月1日起,对出口企业收购出口外商投资企业生产的产品予以退税。

  四、根据(1992)国税沪进字058号《关于转发上海市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出口产品已征税证明》管理的通知及本市贯彻意见的通知〉的通知》的规定,对出口企业在1992年10月至12月收购的外地产品、本市生产的十二种高税率产品以及染料、颜料、眼镜片和委托加工产品,必须逐笔提供由生产地税务机关开具的《出口产品已征税证明》。若不能完整提供《出口产品已征税证明》的,应按下列公式计算暂缓退税款,待《出口产品已征税证明》补齐后,再予以退还。
  暂缓退税款=全年应退税款×1/4×(缺《出口产品已征税证明》的库存商品进价÷四季度购进的可退税商品的进价)×100%

  五、关于1992年度出口退税的清算申报要求。
  1、因部分出口产品的退税率从1992年7月1日起实行调整,以及1至11月份出口产品和12月份出口产品的退税额,地方财政的负担比例不同,所以,所有出口企业本次清算的各类申报要分别l至6月出口,7至11月出口和12月出口进行清算(详见第六条规定开列的表式清单),并按'外贸企业1992年度出口退税清算汇总表'的要求在1993年3月25日前进行汇总清算申报。
  2、自营出口、易货贸易和补偿贸易出口业务要分别填报出口退税申请表(明细),并注明“自营出口”、“易货贸易”和“补偿贸易”,作为“清算汇总表”的附表(一)、(二)、(三)。
  3、关于“两单两票”问题。严格按照国家税务局国税发(1991)003号文(编者注:见《企业财税法规选编》第9册第1031页)规定,一律按“两单两票”进行清算。
  (1)凡缺报关单而有结汇水单,或有报关单而缺结汇水单,或既缺报关单又缺结汇水单的出口业务,应尽速补办报关单或结汇水单,否则不予退税。在申报时要填报出口退税申请表(明细),并注明“两单短缺”,作为“清算汇总表”的附表(四)。
  (2)“中远期”结汇的清算问题,在1992年各月按中远期结汇申报的税款,必须以1993年2月28日为结汇截止时点进行清算。在截止时点前已结汇的中远期税款,填报“中远期已结汇实退税额”申报表(明细),此项退税额加入相应月份两单齐全应退税款中;在截止时点已经逾期但还未结汇的中远期税款,填报“中远期逾期应扣回实退税额”申报表(明细),此项退税额加入相应月份两单短缺应退税款中;对到截止时点仍在中远期期内的中远期税款,填报“仍在中远期期内实退税款”申报表(明细)并将这部分数据填入“附列资料”的“中远期结汇”行中。此外,还要根据上述三张明细申报表填报“中远期结算汇总表”。以上四表作为“清算汇总表”的附表(五)、(六)、(七)、(八)。
  4、对经营国税发(1991)003号文件列明的12种高税率、高价值产品的企业,其经营权限按有权批准部门的批文为准。对其中未查清生产环节征税情况的出口产品,暂缓退税。
  染料、颜料、眼镜片和电线、电缆以及拉链等出口产品,在未查清生产厂家、价格、税率及纳税情况前,暂缓退税。
  上述产品应填报出口退税申报表(明细),并注明“十二种高税率产品”,“染料、颜料、眼镜片”、“电线、电缆”和“拉链”,作为“清算汇总表”的附表(九)、(十)、(十一)、(十二),
  5、关于进料加工复出口产品的进口料、件减免税抵扣和适用税率问题。
  (1)凡实行保税工厂(仓库)或进料免税的进口料、件,一律按进口报关日期的当月,从该月应退税款中抵扣;凡实行进料加工复出口减免税办法的进口料、件,一律按海关开出进口环节产品税或增值税缴款书限交日期的当月,从该月的应退税款中抵扣。
  (2)凡出口应征增值税并按核定退税率退税的产品,若其进口料、件也属核定退税率,即按照进口料、件的核定退税率计算扣税;其余出口应征增值税的产品按进口料、件的扣除项目税率计算扣税;凡属应征产品税并按综合退税率退税的产品,按进口料、件的适用税率计算扣税;凡属应征产品税并按规定税率退税的产品进口料、件可不作扣税。
  (3)上述进料加工复出口产品进口料、件的扣税应填报明细申报表,作为“清算汇总表”的附件(十三)。
  6、对作价加工销售和包装物料销售盈(亏)的应补(退)税款,按照外贸企业1992年度会计决算报表中作价加工销售和包装物料销售的盈(亏)数,可按14%的税率,盈补、亏退。

  六、为了便于外贸企业办理1992年度出口退税清算申报工作,现将按文件规定应填报的资料和表式开列如下:
  1、关于外贸企业的出口创汇计划方面。
  (1)外贸企业经有权机关批准下达的所有1992年出口创汇计划和追加(调整)计划的复印件;
  (2)外贸企业1992年度会计决算报表(一套);
  (3)外贸企业1992年11月和12月的“主要销售项目利润(亏损)表”(即贸会05表)或相应的会计报表。
  2、关于外贸企业1992年度出口退税清算申请表式方面。
  (1)外贸企业1992年度出口退税清算汇总表。
  (2)附表。

附表(一)出口退税申请表(明细)“自营出口”(略)附表(二)出口退税申请表(明细)“易货贸易”(略)附表(三)出口退税申请表(明细)“补偿贸易”(略)附表(四)出口退税申请表(明细)“两单短缺”(略)附表(五)出口退税申请表(汇总)“中远期结汇”(略)附表(六)出口退税申请表(明细)“中远期已结汇实退税款”(略)附表(七)出口退税申请表(明细)“中远期逾期应扣回实退税款”(略)附表(八)出口退税申请表(明细)“仍在中远期期内实退税款”(略)附表(九)出口退税申请表(明细)“十二种高税率产品”(略)附表(十)出口退税申请表(明细)“染料、颜料、眼镜片”(略)附表(十一)出口退税申请表(明细)“电线、电缆”(略)附表(十二)出口退税申请表(明细)“拉链”(略)附表(十三)进料加工复出口产品进口料、件扣税申请表(明细)(略)附表(十四)出口产品退税税率调整退税额增减变动申请表(略)注:上述(一)至(十三)附表分别按1至6月份出口、7至11月出口和12月份出口填报。
  3、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资料)。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1669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