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法规库 >> 法规正文

上海市社会保险管理局关于调整精简退职回乡老职工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

状态:失效 发布日期:1992-10-07 生效日期: 1992-10-07
发布部门: 上海市社会保险管理局
发布文号: 沪社保业一发[1996]5号


  经研究决定,现对本市1961年至1962年国民经济调整期间退职回乡现仍在农村的1957年底以前参加工作的老职工的生活补助标准作适当调整。具体办法通知如下:
  一、凡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每月补助标准由155元提高到175元,未满上述年龄的,每月补助标准提高15元,但每月最高补助金额不得超过140元。

  二、夫妇双方原均是本市全民单位精简退职回乡现均在农村的老职工,已对其中一方改按连续工龄计发生活费的,每月发给生活补贴标准由160元提高到185元,另一方符合补助条件的,可按第一条规定执行。

  三、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同志按本人原标准工资全额计发生活费的,每月发给生活补贴标准由161元提高到191元。

  四、上述人员中,已由民政部门按原标准工资的40%发给救济费的,原救济费和补贴费标准低于上述同类人员标准的,可补足其差额部分。

  五、按本《通知》规定提高生活补助标准所需的费用,参加本市退休费社会统筹的单位在统筹基金中列支,其他单位在原资金渠道列支。

  六、本通知自1996年4月1日起执行。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2050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