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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企业全面实行劳动合同制的通知

状态:失效 发布日期:1994-12-22 生效日期: 1994-12-22
发布部门: 陕西省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 一百零六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法和本地区实际情况,规定劳动合同制度的实施步骤,报国务院备案”的规定和劳动部《关于全面实行劳动合同制的通知》(劳部发(1994)360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现将在企业全面实行劳动合同制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全面实行劳动合同制,依法建立劳动关系。从1995年1月1日起,全省各类所有制企业现有全部职工(含干部、固定工人、合同制工人、临时工)均应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以后凡新招、调入和统一分配到企业的人员,亦应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实行劳动合同制的同时,在企内部打破干部与工人、固定工与合同制工人的身份界限,企业全体人员统称为企业职工或员工。原企业干部改称企业管理人员或技术人员。对不愿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的职工,允许在一定时期内辞职或调离企业。

  二、实行劳动合同制的办法和措施:
  1、企业必须根据生产经营需要,按照精简、高效、合理的原则,自主决定内部机构设置和编制定员,制定岗位规范和劳动定额,在合理调整内部劳动组织的基础上,制定实行劳动合同制实施方案经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公审议通过。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后,各种工作岗位均按照公开、平等、竟争的原则,通过全面考核,择优竞争上岗,在企业内部形成职工能上能下、能进能出的优胜劣汰竞争机制。符合条件的工人,可以聘任为管理人员或技术人员;管理人员落聘后,也可以到生产和服务岗位工作。
  同时,根据所在岗位性质亨受相应待遇。
  2、全体职工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必须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以书面形式签订。可以签订有固定期限的或者无固定期限的或者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为期限的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的期限,由企业根据生产岗位特点、工作需要和职工志愿,与职工协商确定。签定劳动合同无论期限长短,均应规定终止和解除合同的条件。劳动合同的内容必须符合有关劳动法律、法规规定。
  3、企业厂长(经理)作为法人代表,可以直接代表企业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也可以按照有关规定,由厂长(经理)委托代理人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企业厂长(经理)应与任命或聘任部门签订劳动合同。实行公司制的企业厂长(经理)和有关人员,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有关规定与董事会签订劳动合同。
  4、保护老弱病残职工和特殊群体的基本利益,促进社会稳定。(1)对男性年满45周岁,女性年满40周岁,或在同一企业连续工龄满10年以上的职工,在本人自愿的前提下,应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2)企业对因工负伤、致残和患职业病的职工,以及在企业就业的残疾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妥善安置。(3)原企业干部转岗当工人的首次签订合同时,可以免予岗位考核。企业接收安置国家政策规定的统配人员,应当给予一至两年的适应期,暂不参加上岗考核。在适应期内,享受国家规定的工资福利待遇。待其适应期满后,再参加上岗考核。
  5、实行劳动合同制的企业,可以根据国务院《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暂行规定》的精神,按照全体职工标准工资(实行岗位技能工资制的按基本工资)的15%增加风险性工资补贴。
  劳动合同制职工实行统一的社会保险制度。

  三、妥善安置富余人员。对国有企业中的富余职工,应当遵循企业自选安置为主,社会帮助安置为辅,保障富余职工基本生活原则,多渠道、多形式、积极妥善地予以安置。可以通过开展多种经营、转业培训、内部调剂、劳务输出、停薪留职等途径予以安排,也可以根据富余人员的意愿,通过劳动市场就业或者自谋职业。对为安置富余人员开办的第三产业、劳动服务企业,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积极的扶持和帮助。富余职工因企业自行安置有困难而到社会待业的,待业期间依法享受待业保险待遇。

  四、建立健全劳动关系调整机制,维护合同双方合法权益。各级政府劳动行政部门的劳动监察机构,要依法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签订和履行劳动合同的情况进行监督监察;完善劳动争议仲裁制度,依法处理劳动争议;企业要建立健全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发挥工会在协商解决劳动纠纷中的作用,保证稳定和谐的劳动关系,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

  五、分期分步组织实施。根据《劳动法》的有关规定和各地经济发展不平衡的实际,我省企业全面实行劳动合同制的实施步骤为:西安、宝鸡、咸阳、铜川市和渭南、汉中地区国有企业以及中央驻陕国有企业、省属国有企业,在1995年6月底以前应有70%以上的职工实行劳动合同制,1995年年底以前全部实行劳动合同制。实行区域性劳动制度综合配改革试点的宝鸡市,1995年底以前要在各类所有制企业和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全面实行劳动合同制。安康、商洛、延安、榆林地区,1995年底前实行劳动合同制的国有企业职工人数应达到80%以上,1996年6月底以前全部实行劳动合同制。1996年底,全省所有在《劳动法》实施范围内的用人单位和劳动者,都要全面实行劳动合同制。非国有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的实施步骤,由各地区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具体安排。各级政府劳动行政部门要按时限要求进行检查验收,并按《劳动法》有关规定监督检查。

  六、加强领导,积极稳妥地推进劳动制度改革。实行劳动合同制,是确立新型劳动关系的基础,是贯彻落实《劳动法》和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重要内容,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关系到广大职工的切身利益。各级政府和企业要从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出发,把此项工作摆到重要议事日程,切实加强领导,指定一名领导分管此项工作。劳动、人事、体改等有关部门和工会组织要密切配合,确保劳动制度改革顺利进行。
  有关劳动合同制度改革的具体问题,由省政府劳动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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