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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民族事务委员会、上海市宗教事务局、上海市土地管理局、上海市房产管理局、上海市财政局关于伊斯兰教房地产遇土地批租时执行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3-01-01 生效日期: 1993-01-01
发布部门: 上海市房产管理局上海市宗教事务局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土地管理局上海市民族事务委员会
发布文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本市伊斯兰教房地产遇土地批租时执行《关于对本市土地批租中涉及宗教房地产问题的若干意见》(即沪府办发[1993]7号文)的意见通知如下:?
  凡本市伊斯兰教房地产包括回民墓地遇土地批租,需报上级主管部门的,均应报市民族事务委员会提出审核意见。请照此执行。??

一九九三年五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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