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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教育局、上海市劳动局关于普通中等职业技术教育经费问题的暂行规定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87-04-29 生效日期: 1987-04-29
发布部门: 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劳动局上海市教育局
发布文号: 沪财行[1987]9号
为了适应本市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改革中等教育结构,积极发展各级各类职业技术教育,是一项迫切的任务。近年来,在市委、市府领导及有关方面的重视、支持下,职业技术教育特别是中等职业技术教育得到较大发展。为了进一步发展中等职业技术教育,根据国家教委、劳动人事部、财政部关于职业技术教育经费的有关规定,特对本市普通中等职业技术学校(班)的教育经费作如下规定:   一、本规定适用范围为:普通中等专业学校(班)、普通技工学校(班)、普通中等职业学校(班)。不包括成人教育。
  二、各类职业技术学校(班)应在定任务、定规模、定专业、定学制、定编制的基础上按照国家教委和本市有关校舍、场地的配备标准,由办学单位或其主管部门在学校达到规模之前分期拔给基建投资。
  三、各类职业技术学校(班)应根据专业教学大纲要求和规模,确定基本教学、行政设备计划,办学单位或其主管部门在各专业学制年限内,按市财政和教育、劳动部门共同商定的开办费标准,拔给专项开办费,并督促检查学校按计划节约使用。
  四、各类职业技术学校(班)的经常维持费(包括人员经费和公用经费),由市财政和教育、劳动部门区别各类职业技术学校的不同情况,制订年平均经费综合定额标准,由办学单位或其主管部门按在校学生数拔给。
  五、学校建成后,由于科学技术的发展和教学需要,办学单位或其主管部门应对学校不定期的大项修理购置和某些不纳入综合定额的固定开支项目核拔一定的专项经费。
  六、各类职业技术教育原则上谁办学、谁得益、谁投资。由于办学单位及其主管部门不同,经费的主要来源也不尽相同,但都应多渠道筹措经费,做到教育经费的增长高于财政经常性收入增长和在校学生人均的教育经费逐年有所增长。各有关部门应预支持、扶植。
  教育部门办的校(班),其所需经费主要由各级财政在教育经费预算内安排。
  教育部门和业务部门联办的职业技术学校,由联办双方按规定分别承担学校经费。联办部门属企业的,其分担的教育经费支出视同企业办学所需经费支出。
  其他各局办学所需经费仍按原渠道拔支。
  企业办学所需的经常费在企业“生产发展基金”内支付。
  对非办学单位的企业录用普通中等专业学校(班)、普通中等职业学校(班)的毕业生,应按学校综合定额经费标准,向学校缴付培养费用,在企业税后留利和其他自有资金中列支。学校应将此项收入纳入预算管理,不得用于提成发给个人或作师生福利奖励用。技工学校(班)的收费办法按市劳动局的规定执行。
  接受委托培养收取的培养费用可按市教育局、市财政局沪教中专(84)第39号文、沪财行(84)96号文《印发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在全日制普通中等专业学校建立学校基金制度几项原则意见的通知〉的通知》规定比例抵支及提取学校基金。
  鼓励学校开展勤工俭学和技术咨询服务活动,积极组织正当合法的收入,扣除开支后的纯收入分配,按本市有关规定办理。
  七、城市教育费附加根据沪府发(86)103号文规定的比例和使用范围用于普通初、中等职业技术学校,专款专用。
  八、各办学主管部门和各级财政部门负责检查督促学校管好用好教育经费,努力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和教学质量。
  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教育局、上海市劳动局
  一九八七年四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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