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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建设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土地管理局关于重申土地垦复费等收入上缴渠道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2-01-05 生效日期: 1992-01-05
发布部门: 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建设委员会上海市土地管理局
发布文号: 沪土发[1992]185号、沪财农[1992]79号


各区规划土地管理局、财政局、各县土地管理局、财政局:?
  根据沪府发(1992)第16号《市政府批转市建委关于向区、县简政放权的若干意见的通知》精神,土地管理方面的有关权限适当下放以后,关于土地垦复基金等收入的上缴渠道仍应维持原上缴渠道不变。特重申如下:?
  一、土地垦复基金:各县(区)审批的国家建设征用土地三亩以下、乡(镇)村建设使用土地五亩以下所涉征收的土地垦复基金,仍由县(区)土地管理部门按规定上缴市土地管理局80%,尚余的20%土地垦复基金留县(区),由县(区)人民政府统一安排,主要用于复垦、改良土壤及补贴缴纳土地垦复基金有困难的贫困乡(镇)村的公益事业单位。不得挪作它用。?
  超过以上面积批准征用、使用的土地征收的土地垦复基金,应按月全额上缴市土地管理局。市土地管理局按月汇缴市财政局和市城市建设投资开发总公司(城市建设基金会)。?
  二、粮油差价补偿费:各县(区)审批的国家建设征用土地三亩以下征收的粮油差价补偿费,仍按规定解缴县(区)财政。超过以上面积批准征用土地征收的粮油差价补偿费,应按季全额上缴市土地管理局。市土地管理局按季返还县(区)财政和解缴市财政等有关单位。?
  三、菜地建设基金:各县(区)审批的国家建设征用土地和乡(镇)村企业使用集体土地所涉征收菜地建设基金,由县(区)土地管理部门征收后按月全额上缴市土地管理局。市土地管理局按月汇缴市财政局和市城市建设投资开发总公司(城市建设基金会)。?
  四、其他各项土地规费收入的上缴渠道,应严格按各有关文件规定的征收渠道征收和上缴。?
  以上通知,请严格遵照执行。

一九九二年十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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