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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黑龙江省铁路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所属企业总机构管理费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2-11-11 生效日期: 2002-11-11
发布部门: 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
发布文号: 黑地税函[2002]104号
哈尔滨、佳木斯、双鸭山、黑河市地方税务局:
  近接黑龙江省铁路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关于总机构管理费提取比例的请示》(龙铁呈[65]号)。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机构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办法的补充通知》(国税函[1999]136号)和《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局关于总机构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办法的通知〉的通知(黑地税发[1997]2号)文件的规定,经审核,同意黑龙江省铁路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向所属企业按不超过销售收人5%比例提取2002年度管理费386万元。所属企业按规定标准(见附件)上缴的管理费准许税前扣除,超过核定标准的部分应进行纳税调整。该集团收取的管理费年终如有结余,计入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
附件:黑龙江省铁路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所属企业总机构管理费税前扣除标准
                    金额单位:万元
  所属企业             金额    所在地
嫩江地方铁路有限责任公司       148    嫩江县
桦南地方铁路有限责任公司        38.6   桦南县
宝清地方铁路有限责任公司        29.1   宝清县
延伸开发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122    东宁县
延伸房屋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10    哈尔滨市动力区
延伸实业公司              32.5   哈尔滨市南岗区
延伸经贸有限责任公司          1    哈尔滨市南岗区
延伸期货经纪有限责任公司        4.8   哈尔滨市香坊区
  合  计              3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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