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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实施欠税公告有关问题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2-11-10 生效日期: 2002-11-10
发布部门: 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
发布文号: 黑地税发[2002]115号

各市、地、县地方税务局: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 76条规定,县级以上各级税务机关应当将纳税人的欠税情况,在办税场所或者广播、电视、报纸、期刊、网络等新闻媒体上定期公告。为规范我省地税机关欠税公告工作,在国家税务总局下发欠税公告制度之前,省局对实施欠税公告提出以下要求,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充分认识实行欠税公告的重要意义。欠税公告是税务机关的法定职责,必须依法履行。实施欠税公告制度对控制和清缴欠税有着重要的作用,使纳税人的欠税情况更加透明、公开,并置于全社会的监督之下,使与欠税人发生业务往来的单位和个人了解自己的交易风险,从而维护公平竞争和正常的交易秩序。各级地税机关要以贯彻新征管法及其细则为契机,充分利用税收征管信息资源,通过实施欠税公告制度,激励和鞭策纳税人千方百计筹措资金,及时缴纳税款,树立诚信纳税的良好形象。

  二、积极开辟公告载体。各级地税机关要想方设法抓好基础建设,除在办税场所、专业(集贸)市场、纳税人相对集中的地段,通过张贴公告等形式发布公告外,还要在广播、电视、报纸、期刊、网络等新闻媒体上开辟欠税公告载体,作为固定的欠税公告发布阵地,定期发布公告。

  三、各级地税机关要结合本地的实际情况,对新征管法实施(2001年5月1日)以来发生的欠税选择适当时机予以公告,公告前要将欠税底数摸清、搞准,并告知纳税人限期缴纳欠税,限期内不缴纳的予以公告。公告的内容包括纳税人名称、法人代表姓名、欠税税额及欠税发生时间。

  四、省局拟于明年初发布一次欠税公告,请各市、地局将企业(单位)欠税50万元(含)以上、个体工商户和纳税个人欠税5万元(含)以上纳税人的有关情况于2003年1月10日前报送省局征管处。

  五、欠税公告是一项新的工作制度,各市、地、县局要大胆探索,扎实工作,总结经验,把实际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和经验及时向省局报告,以便统筹解决和全面推广。

附件:欠缴税款纳税人情况调查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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