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黑财综[2002]121号
七台河市财政局、物价局:
你局《关于七台河市公安交通管理驾驶员语音学习中心收费的请示》(七财联发[2002]4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为切实加强机动车驾驶员安全培训学习管理工作,促进道路交通管理的科学化、正规化、现代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和《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汽车驾驶员培训行业管理工作的通知》(黑政办发[1996]37号)规定,同意你市公安交警部门对自愿参加电话语音交通安全学习的机动车驾驶员收取电话语音学习有偿服务费,主要用于电话语音交通安全学习服务成本费用支出。对正常参加安联组学习的机动车驾驶员,不准收取此项费用。
二、按照成本补偿和不增加驾驶员负担的原则,暂定电话语音学习有偿服务费标准为每人每月4元。
三、电话语音学习有偿服务费属于预算外资金,实行财政部门“收支两条线”管理。收费单位要按规定办理《收费许可证》,实行持证收费。收费时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收费票据。
四、此项收费标准试行一年。
此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