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牡丹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市区农资经营市场管理的通告

状态:失效 发布日期:2000-12-27 生效日期: 2000-12-27
发布部门: 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农资市场交易秩序,维护经营者和使用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农药管理条例》和《国务院关于深化化肥流通体制改革的通知》(国发[1993]39号)精神,现就加强我市市区农资经营市场管理通告如下:
  一、市区范围内的农资商品经营者均须遵守本通告。

  二、农资商品经营者必须具备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条件,并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营业执照后方可经营;农药、农作物种子经营者还必须经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严禁未取得农资商品经营资格的单位或个人从事农资商品经营活动。

  三、农资商品经营者要分期分批进入由市政府批准建立的牡丹江市农资大市场开展交易活动,并实行集中经营,统一管理。市中心区内污染环境的农药经营者,要首先进入市农资大市场经营。

  四、市农资大市场要设立储运中心,为进入市场的农资商品经营者提供便利的储运服务。化肥、农药等农资商品铁路整车到货集中到储运中心318专用线,公路汽运到货集中到储运中心。

  五、市农资大市场要建立健全有关安全管理规章制度,为进入大市场的农资商品经营者提供安全、周到、热情的服务。

  六、化肥生产企业可以将自产化肥销售给各级农资公司和农技推广站、土肥站、植保站(以下简称农业“三站”)及以化肥为原料的企业,也可以设点直接销售给农民。农业“三站”经营的化肥可以从各级农资公司进货,也可以直接从化肥生产企业进货。除上述单位和农垦、林业、烟草、军队在本系统内可以销售化肥外,其它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化肥批发业务。

  七、农资商品经营者购进农资商品,必须严格核对产品标签和说明书、产品质量合格证,并进行质量检验。严禁购进、销售无合法质量证明及假冒伪劣农资商品。

  八、农资商品经营者必须依法缴纳有关税费,严格执行国家有关价格管理法律法规,实行明码标价,严禁哄抬物价,牟取暴利或低价倾销。

  九、各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切实加强对农资经营市场的监督管理,严厉打击各种违法行为。新闻单位要对守法经营者给予表扬,对违法者给予批评,形成良好的舆论氛围。

  十、违反本通告规定的单位或个人,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予以行政处罚。

  十一、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二OOO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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