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法规库 >> 法规正文

黑龙江省财政厅、物价局关于同意黑河市和嫩江县对违章曝光车辆驾驶员收取服务费的批复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2-10-10 生效日期: 2002-10-10
发布部门: 黑龙江省财政厅黑龙江省物价局
发布文号: 黑财综[2002]110号

 黑河市财政局、物价局:
  你局《关于“电子交警”对曝光的违章驾驶员收取服务费的请示》(黑市财联发(2002)115号)收悉。经研究,并借鉴有关地市做法,同意黑河市和嫩江县对城区范围内经“电子交警”曝光的违章车辆驾驶员收取服务费。现就有关问题批复如下:
  一、收费标准。对城区违章曝光的车辆驾驶员每次收取服务费200元。交通违章罚款按《黑龙江道路交通管理条例》有关规定执行。

  二、收费资金属于预算外资金,应纳入同级财政部门“收支两条线”管理,专项用于“电子交警”拍摄违章车辆的耗材、设备维护和报纸公告等项费用支出。收费单位需到同级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持证收费,收费时,应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收费票据。

  三、本批复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暂定收费期限一年,期满该收费标准自行废止。
  此复。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1929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