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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暂缓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饲料”注释及加强饲料征免增值税管理问题的通知〉的通知》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0-11-22 生效日期: 2000-11-22
发布部门: 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
发布文号: 黑国税发[2000]233号
各市、地、县国家税务局:
  根据《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对大豆粕暂缓实行免征增值税政策的请示》(黑政发[2000]48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暂缓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饲料’注释及加强饲料征免增值税管理问题的通知”的通知〉的通知》(国税发[2000]132号)精神,自2000年8月1日起暂缓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定“饲料”注释及加强饲料征免增值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国税发[2000]93号),请各地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1: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对大豆粕暂缓实行免征增值税政策的请示
     2000年6月16日 黑政发[2000]48号
国务院:
  最近,国家税务总局下发《关于修改<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饲料”注释及加强饲料免增值税管理问题的通知》的通知》(国税发[2000]93号),明确大豆粕从2000年6月1日起,按照单一饲料免征增值税。从目前情况看,实行这一政策将对我省以及吉林等省粮食种植结构调整和粮食顺价销售带来以下严重影响:
  一、不利于我省农业种植结构调整和保护农民利益。按照中央农村工作会议的部署,我省加大了农业和农村经济结构调整的工作力度,在优化农作物区域布局、构造区域优势、实施良种优化工程、全面改善农产品品种和品质结构、增强农产品市场竞争力的同时,对粮食作物种植结构进行了较大调整,今年全省落实总播种面积920万公顷,四大粮食作物“两增两减”,即压缩了玉米和小麦面积,增加了大豆和水稻面积。其中大豆238.7万公顷,比上年增加23.3万公顷,预计正常年份可增加产量8.5亿公斤。如果对大豆粕实行免征增值税政策,将会导致国内大豆、豆粕市场价格下跌,在目前大豆没有保护价的情况下,农民利益无法得到保护,也不利于调整农业和粮食生产结构。
  二、不利于销售处理大量库存陈大豆、豆粕。我省现有1998年以前收购入库的陈大豆、豆粕30亿公斤(其中大豆25亿公斤、豆粕5亿公斤),库存成本价格分别为大豆2.24元/公斤、豆粕2元/公斤左右。近两年我省大豆、豆粕市场价格低迷,大豆最好时只达到2元/公斤左右,豆粕最好时也只达到1.6/公斤左右,无法顺价销售这部分库存,加之大豆、豆粕不属保护价品种,不享受补贴,每年需支付费用利息5.66亿元,不仅造成企业亏损挂帐,而且长期积压,已经部分陈化。
我们预测,今后大豆、豆粕市场价格不会再有明显回升,如不抓紧销售,一旦市场价格回落,价差再度拉大,将更难处理。为避免长期积压致使亏损年累增和大豆陈化造成更大损失,我省已经向国家计委上报了《关于请求支持和帮助我省处理陈库存大豆和豆粕的函》(黑政函[2000]65号),请国家允许我省在市场价格好时,有我省组织在国内销售这25亿公斤陈大豆和5亿公斤陈豆粕。如果实行陈大豆粕免征增值税政策,将会导致国内市场价格再度下跌,目前大豆粕市场价格为每公斤1.93元,免征增值税后将下降0.251元,我省库存陈大豆、豆粕库存成本与市场价格的差距将进一步拉大,更加难以实现顺价销售,并会造成更大损失。
  鉴于上述情况,恳请暂缓对大豆粕实行免征增值税政策。
  妥否,请批复。
附件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暂缓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饲料”注释及加强饲料征免增值税管理问题的通知>的通知》的通知
     2000年7月19日 国税发[2000]13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饲料”注释及加强饲料征免增值税管理问题的通知>的通知》(国税发[2000]93号)下发以后,一些部门反映豆粕免税对国内的油脂行业及大豆种植有较大影响。根据国务院领导的指示精神,现决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饲料”注释及加强饲料征免增值税管理问题的通知>的通知》(国税发[2000]93号)暂缓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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