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黑价联字(2002)59号
省教育厅:
你厅《关于同意普通高等学校新增专业收费标准的函》(黑教财函[2002]111号)收悉。根据教育部、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2002年高等学校招生收费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教电[2002]66号)和省教委、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调整普通高等学校部分专业收费标准的通知》(黑教联[2000]19号)规定,现对普通高等学校2002年部分新增专业收费标准核定如附件,望遵照执行。
附:普通高等学院部分新增专业收费标准
普通高等学校部分新增专业收费标准
(元/生.学年)
务学院办学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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