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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关于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人员缴纳养老保险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0-11-14 生效日期: 2000-11-14
发布部门: 哈尔滨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
发布文号:

  各参保企业:
  为促进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人员继续参加养老保险工作的顺利开展,使这部分人员的养老保险关系得到接续,维护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凡已与原参保企业解除劳动关系人员,封存养老保险关系后,养老保险关系予以保留。未就业期间可自愿到社保经办机构个人缴纳养老保险费窗口缴纳养老保险费,个人档案存放在劳动部门职业介绍中心。连续缴费且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符合退休条件的,可按规定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由社会化服务中心为其办理退休手续,实行养老金社会化发放。

  二、个人缴费人员其缴费基数仍按哈劳险字(1998)12号文件规定确定。1996年6月30日以前参加工作的,以上年度市区企业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1996年7月1日后参加工作的,以上年市区企业职工月平均工资或60%为基数,补缴的养老保险费加收利息。

  三、缴费比例自2000年4月起为28%,以后每年提高一个百分点,直至30%止。
  哈尔滨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

二○○○年十一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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