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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劳动厅关于重申企业离休人员加发一个月、一个半月、两个月生活补贴基数问题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3-03-12 生效日期: 1993-03-12
发布部门: 陕西省劳动厅
发布文号:
各地、市劳动(劳动人事)局,省级各有关单位,中央驻陕单位:
  为进一步做好企业老干部工作,根据国家、省上有关政策规定,现将企业离休人员加发一个月、一个半月,两个月生活补贴基数的有关规定重申如下:
  企业离休人员加发一个月、一个半月、二个月生活补贴的基数,仍按国务院国发[1982]62号文件规定执行。离休人员按国务院国发[1979]245号文件规定,享受的每人每月 5元副食品价格补贴,按国务院国发[1985]6号文件规定,未参加工改的离休人员享受的12元-17元生活补贴,按劳动部、人事部、财政部,全国总工会劳字[1988]42号文件规定,给离休人员增加的5元生活补贴,按陕西省劳动人事厅、财政厅、总工会陕劳人险发[1988]326号文件规定,给未参加工改的离休人员增发的3元生活补贴;按省劳动厅、财政厅1991年3月29日电话通知,给企业离休人员增加的10元生活补贴,按省劳动厅,财政厅陕劳险[1992]271号文件规定,给企业离休人员增加的离休金,均可纳入本人离休费总额,作为计发一个月,一个半月,两个月生活补贴的基数 。 一九九三年三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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