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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信息产业厅、工商行政管理局、质量技术监督局、物价局关于对黑龙江省家用电子产品维修行业实施等级管理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2-08-30 生效日期: 2002-09-26
发布部门: 黑龙江省物价局黑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黑龙江省质量技术监督局黑龙江省信息产业厅
发布文号: 黑信科联字[2002]105号

 各市、地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局、质量技术监督局、物价局:
  为进一步贯彻《国务院关于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决定》文件精神,加强家电产品维修工作的管理,提高行业服务质量、改善市场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及信息产业部(原电子工业部)关于《认真贯彻落实“三包”责任,加强家用电子产品维修行业管理的通知》和《部分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等国家有关法规、规定、通知。为此,省信息产业厅(原省电子工业厅)、省技术监督局、省物价局、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曾分别联合下发《关于对全省家用电子产品维修行业实施等级管理的通知》和《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家电维修行业管理的通知》。为切实做好对我省家电维修行业监督管理工作,依照新形势和要求,现就有关实施问题通知如下:
  一、整顿、规范我省家电维修市场秩序,实施《黑龙江省家用电子产品维修行业等级管理办法》,加强行业管理。

  二、加强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经协商成立黑龙江省家用电子产品维修行业等级管理领导小组,负责此项工作的领导和协调,并下设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办公室设在黑龙江省信息产业厅所属省电子商会电子电器维修分会(哈尔滨市南岗区汉祥街50号,电话:0451--6311555)。同时另成立黑龙江省家用电子产品维修服务部等级认定评审组,负责具体等级认定工作。

  三、各成员部门在实施执行中如有具体问题与意见,即行召开领导小组会议协商解决。

附件一:黑龙江省家用电子产品维修行业等级管理办法
  附件二:黑龙江省家用电子产品维修行业等级管理领导小组组成名单及黑龙江省家用电子产品维修服务部等级认定评审组组成名单(略)
  附件一
  黑龙江省家用电子产品维修行业(等级)管理办法
  一、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国家有关家用电子产品售后服务维修准则及相关标准,顺应WTO规则,整顿规范市场经济秩序,促进全省家用电子产品维修行业健康有序发展、提高服务品质,统一规范行业服务标准和收费标准,强化我省家用电子产品维修行业的管理,以营造系统化、规范化、专业化、社会化的家电维修市场,切实维护消费者、生产企业、经营企业的合法权益,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凡是我省境内国有、集体、私营家用电子产品维修企业(包括生产、经营单位内部维修部和外省生产企业、国外生产企业驻黑维修服务机构及特约维修点)应纳入行业等级管理,实行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家用电子产品维修行业。
  二、组织领导

    第四条  :由黑龙江省信息产业厅、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省工商局、省物价局成立的“黑龙江省家用电子产品维修行业(等级)管理领导小组”负责全省家用电子产品维修行业等级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和协调并向社会公告有关事宜。

    第五条  :省领导小组下设“黑龙江省家用电子产品维修行业等级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省家电办)。负责承办领导小组交办的有关事宜,组织和实施家用电子产品维修行业管理的日常工作,负责收集有关情况、协调向社会公告有关事宜并向领导小组汇报。

    第六条  :各市、地、县视情况可参照省管理形式成立相应管理领导小组和机构(以下简称市、地、县家电办)负责此项工作。
  三、各级管理办公室的职责

    第七条  :省家电办公室的职责
  1、省家电办为全省家用电子产品维修行业管理工作的日常管理部门,归省家用电子产品维修行业(等级)管理领导小组领导。
  2、按国家“部分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家用电器售后服务准则”和相关标准制定省家用电子产品维修行业管理工作的具体管理办法及长远规划和相关标准。
  3、组织实施全省家用电子产品维修行业服务标准、收费标准的管理并协调维修服务争议相关事宜的日常工作。
  4、负责全省家用电子维修行业的等级申报表制定、各等级资质证书及标志牌的制作,制作单位为省信息产业厅、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省工商局、省物价局。
  5、组织“省家用电子产品维修部等级认定评审组”对特级、一级维修企业及外省、国外生产企业驻黑维修服务机构及特约维修点等级的认定审批工作。对知名品牌家用电子产品生产企业在我省设置的维修中心要重点扶持,组织好这些企业的等级申报,在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指导、监督下组织对其等级资质认定工作的运作,加强对这些维修中心的监督管理,以此来带动全省家用电子产品维修水平的提高。
  6、指导和协助市、地、管理办公室的业务工作。
  7、负责市、地、县家电办申报二、三、合格级维修企业的备案、抽查工作。
  8、组织和参与家电维修行业内技术等级职称考评,技术培训、技术交流等工作。
  9、必要时负责受理市、地提交的用户意见,协助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做好维修质量及维修技术的监督、检查及仲裁工作。
  10、负责编辑出版和发行家电维修行业内专业报刊、工作情况及市场动态简报。
  11、负责召开组织全省家用电子产品维修工作会议,总结经验、表彰先进、通报行业管理的有关事项。

    关联法规    

    第八条  :市、地级管理办公室职责
  1、市、地家用电子产品维修行业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是市、地家用电子产品维修行业管理工作的日常管理部门,归市、地家用电子产品维修行业管理领导小组领导,业务受省管理办公室指导。
  2、制定市、地家电维修管理工作的具体管理措施及日常和长远计划的安排并适时向省家电办反映,视情况发行工作简报。
  3、组织“市级家用电子产品维修服务部等级认定评审组”对二、三级及市区内合格级维修企业进行认定、审批工作。
  4、负责组织和参与市、地家电维修行业内有关的技术等级考评、技术交流、技术培训。
  5、协助本地区质量技术监督局、物价局对本地区等级服务质量及收费标准进行监督、检查。
  6、负责受理本市、地用户意见。协助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做好维修质量及技术的仲裁,必要时可向上一级管理部门报告。
  7、做好辖区内等级申报表的审查,等级证书及标志牌的发放。及时传达上级有关文件精神做好二、三级及市区内合格级维修部门的管理工作。
  8、定期召开市、地家电维修工作会议。

    第九条  :县级管理办公室职责
  1、县级管理办公室是本县家用电子产品维修行业管理工作的日常管理部门,业务受市、地家电办领导。其组成可由县政府有关部门联合组成或指定县政府有关部门代理。(具体方式由市、地家电办和有关县协商酌定)。
  2、负责合格级维修单位的认定申报审批工作。
  3、做好本县等级服务质量及收费情况的监督工作。
  4、负责受理本县用户意见,协助当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做好维修质量及技术的仲裁。必要时可向上一级管理部门报告。
  5、做好本县内等级申报表的审查,等级证书及有关标志牌的发放,及时传达省、市、地办公室的有关文件精神,做好合格级维修单位的管理工作。
  四、等级管理工作的运作程序

    第十条  :凡是我省境内获准工商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从事家电产品维修的企业(含生产、经营单位内部维修部、外省生产企业、国外生产企业驻黑维修服务机构及其特约维修点),应按相应等级标准向当地管理办公室提出等级申报。

    第十一条  :全省等级认定使用统一的等级申报表。各维修企业根据自己所具备或达到的条件,严格按照国家家电产品售后维修服务准则和相关等级标准,拟定申报相应等级,填写等级申报表,式三份,并附上单位《企业营业执照》,维修人员《技术等级职称证书》复印件。需升级的并附家电办颁发的原相应等级证书,按等级管理权限,报等级认定部门。

    第十二条  :成立各级家用电子产品维修服务部等级认定评审组对申报各等级的企业进行等级资质评定。

    第十三条  :按分级管理原则,特级、一级及外省、国外生产企业驻黑维修服务机构及其特约维修点,由省家电办组织认定审批。

    第十四条  :二、三级由所在市、地家电办组织认定审批,合格级由所在市、县家电办认定审批,同时报省存档。

    第十五条  :定级后由相应批准家电办发放由省信息产业厅、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省物价局、省工商局统一制作的等级标志牌和等级证书,有效期为三年。

    第十六条  :各等级均由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物价部门、工商部门及各级家电办在每年十一月至十二月进行年度检查。审验时按原级、降级、停业整顿处理。等级变更后,各级家电办应收回原标志牌和证书,颁发新认定的等级标志牌和证书。对未变动的由企业自愿选择是否更换新牌。同时在等级证书上加盖年审章。

    第十七条  :各市、地家电办对初次申请定级的二、三级、市区内的合格级,县级家电办所认定的合格级随时可进行审批定级。特级、一级审批在每年的5--6月和11--12月进行。
  五、维修单位职责

    第十八条  :维修企业应履行以下职责
  1、认真执行国家有关部门颁发的“消法”,“质量法”,“新三包”等规定。
  2、按各级工商部门批准的经营范围从事家电维修服务,合法经营、照章纳税。
  3、严格遵守国家、我省各级政府部门及家用电子维修行业管理部门制定的有关规定、服务准则及标准并接受其监督管理。
  4、积极参加各级家电办组织的各种活动。
  5、积极参加各级家电办及生产企业组织的各种新产品、新技术讲座及技术等级培训。
  6、认真处理各级家电办,生产企业委托的各种特殊修理业务,并及时向委托者反映。
  7、积极配合各级家电办,协助生产企业处理本地质检、工商、物价等管理部门和消协受理的投诉问题。
  8、认真执行本地等级维修产品范围标准。
  9、认真执行等级收费标准并保证售后服务质量和维修质量。
  10、要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热情服务,严禁出现欺诈、违纪现象。
  11、定级企业应当为客户提供与其收费标准相符的服务内容,严禁只收费不服务或少服务多收费。
  12、维修内容对客户的费用结算要出具正式票据。票据中应如实写明检测部位和修理项目的个具体品名、型号、数量、单价和总结算费用。
  13、不能履行以上职责的维修企业,根据具体情况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工商部门、物价部门及家电办有权予以警告,降级或取消其相应维修等级级别,情况恶劣者依法取消其从业资格。

    第十九条  :维修企业应在营业场地公示维修服务标准及收费标准,实行明码标价,自觉接受当地质检、工商、物价等部门监督检查和用户监督。
  六、技术培训

    第二十条  :技术培训是提高维修人员技术水平及解决维修人员来源的有效措施,必须认真做好此项工作。

    第二十一条  :为提高培训质量,省、市、地家电办视情况可设置相应的培训机构。

    第二十二条  :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将组织省家电办根据行业整体的技术状况可不定期的举办不同等级的家电维修技术培训班,也可借助社会和生产企业的培训力量,采取相对集中或短期技术培训相结合的办法。

    第二十三条  :省家电办每年至少要与两个以上生产企业联合举办新产品、维修技能、实际操作的培训。或经劳动部门授权审核同意的职业技能培训。

    第二十四条  :市、地家电办应与当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每年至少要举办一次技术培训提高班。

    第二十五条  :各级工商管理部门与家电办每年至少举办一次行业职业道德、法规培训班。

    第二十六条  :培训结束考核合格,由各级劳动部门、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工商部门颁发结业证、等级证书。

    第二十七条  :培训班可适当向学员收取一定的培训费,收费标准应由物价部门批准。
  七、信访电话回访工作

    第二十八条  :信访电话回访工作是产品售后服务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密切生产、维修、用户之间的有效措施,各级家电办、维修企业一定要做好此项工作。

    第二十九条  :省家电办,应设专职人员,市、地家电办、维修企业可设专职人员或兼职人员负责信访回访工作,并建立信访登记制度。

    第三十条  :对用户反映的维修质量和服务质量及收费问题,各级家电办应及时调查,并汇总报各级家用电子产品维修行业等级管理领导小组及质量技术监督和物价部门按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三十一条  :市、地家电办应每季将此工作情况和具有指导意义的事例、经验、技术等上报省家电办,将有选择的在行业内刊通报,以提高信息工作和管理工作的质量。
  八、其它有关规定

    第三十二条  :家用电子产品维修行业管理工作中的企业等级认定,参照国家规定,全省维修企业的等级分为:特级、一级、二级、三级、合格五个级别,特级为最高级别。

    第二十三条  :维修企业申报等级认定需交纳必要评审费,其包括媒体宣传公告费、等级证书及标牌工本费、专家评委的差旅费。该评审费由物价、财政等管理部门审批后执行。

    第三十四条  :二、三级、合格等级认定申报表、等级证书及标示牌均经市、地家电办向省家电办统一申报、申领,并分别由其发放,各市、地一般应提前预领,以能保证二、三级、合格级单位随批需要,使行业管理认定工作正常运转。特级、一级由省家电办直接发放。

    第三十五条  :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定期对各定级的维修企业的检修仪器进行检定,不合格仪器各企业在规定时间内更换,不更换者技术监督部门有权令其停业。

    第三十六条  :等级标牌一律悬挂在维修单位门面的左侧或右侧部位。

    第三十七条  :等级证书及标牌实行一店、一证、一牌,即某一维修单位有多处维修门面,应按各门面进行分别评定,挂相应等级标志牌和发放相应等级证书。

    第三十八条  :为使行业管理工作正常、规范、有序,保证等级标志牌具有广泛的认知和公示性,省家用电子产品维修行业管理部门提醒消费者在修家电时,根据自身权益的需要,必须认证标志牌和择优选择维修单位。
  九、解释权及实施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解释权归省信息产业厅、省工商局、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省物价局等行业和综合管理部门及其组成的“黑龙江省家用电子产品维修行业(等级)管理领导小组”及其授权的“黑龙江省家用电子产品维修行业管理办公室”。
  省电子商会及其家用电子电器维修分会应切实承担起行业服务、协调、自律、监督的桥梁纽带作用。
  原黑电子科联字(1999)28号“关于对全省家用电子产品维修行业实施等级管理的通知”与本管理办法有不同之处以本办法为准。

    第四十条  :本办法自二00二年九月二十六日起在全省家用电子产品维修行业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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