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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关于妥善处理群众集体上访的公告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0-10-20 生效日期: 2000-12-01
发布部门: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为了切实解决好事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共性问题,维护社会稳定,为全市经济发展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现就妥善处理群众集体上访问题公告如下:
  一、各级人民政府、各有关职能部门要按照“三个代表”的要求,本着对人民群众高度负责的精神,坚持领导接待日、领导包案、领导下访、领导与群众对话等行之有效的制度,切实解决好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能立即解决的马上就办;需要分步解决的要制定切实可行的计划,并抓好实施;限于客观条件近期难以解决的,要向群众解释清楚,以取得群众理解;对少数群众由于种种原因提出的不合理要求,要按党和政府现行的方针政策,紧密结合上访人的实际,有针对性地搞好思想政治教育。

  二、各级行政机关、人民团体、企事业单位的负责人,必须严肃认真地贯彻落实信访工作“分级负责、归口办理,谁主管,谁负责,及时、就地、依法解决问题与思想疏导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尽力将涉众矛盾化解在基层,把可能酿成集体上访的因素解决在基层,从源头上减少群众集体上访。凡对本地、本单位涉众矛盾处理不当、致使矛盾激化的;信息失灵、未进行有效工作,或发现集体上访苗头不制止、不报告,采取放任态度的;上级机关通知责任单位将上访群众劝回,因未及时到达造成严重后果的;不负责任、推诿扯皮、矛盾上交,甚至怂恿、暗示群众集体上访的,由纪律检查部门和行政主管部门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试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和《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等有关规定,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从本公告发布之日起,有一起追究一起。

  三、全市广大群众都必须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1995]第185号令《信访条例》的规定:“多人反映共同意见、建议和要求的,一般应当采用书信、电话等形式提出;需要采用走访形式的,应当推选代表提出,代表人数不得超过5人”。必须严肃指出,多年来这一规定没有得到很好地贯彻实施。《信访条例》这一规定,对群众集体上访的人数做了严格的法定限制:即无论何种情况、何种理由,来访代表人数都不得超过5人。聚众上访在客观上造成的危害是:影响国家机关正常工作秩序、道路交通秩序,使其他群众的正当权益受到侵害,给工作,生产和群众生活造成损失;还容易被别有用心的人所操纵、利用,离间党和政府与人民群众之间的关系,往往使问题复杂化,有的甚至转化为危害社会治安的案件。聚众上访,其实质是无政府主义、自由主义在新形势下的一种表现。广大人民群众必须认清其实质和危害,做到不参与、不支持聚众上访,与少数聚众上访的组织者、操纵者在思想上和行动上划清界限。

  四、各有关执法部门必须认真履行职责,恪尽职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依法处置集体上访异常情况:(1)围堵、冲击国家机关、拦截公务车辆;(2)拦堵铁路、公路;(3)冲击车站、码头、机场;(4)辱骂殴打依法执行公务的国家工作人员;(5)散发传单、呼喊口号,煽动群众闹事;(6)未经公安机关批准和游行示威;(7)其他影响生产秩序和公共秩序的行为。特别是对集体上访异常事件的极少数策划者、组织者、煽动者,或损害公共设施、财物,以武力抗拒执行公务的违法犯罪分子,依据有关规定,坚决严惩不贷。
  
本公告从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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