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佳木斯市中级人民法院、佳木斯市房地产管理局关于房地产纠纷管辖范围和仲裁案件规程的联合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89-05-08 生效日期: 1989-05-08
发布部门: 佳木斯市房地产管理局佳木斯市中级人民法院
发布文号:

为适应房地产业改革的需要,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房地产政策法规和国务院发布的《城市私有房屋管理条例》以及《黑龙江省城镇公有房屋管理条例》,及时的处理房地产纠纷,促进安定团结,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发挥政府行政职能作用,促进法制建设,市房地局成立了房地产仲裁委员会。
  佳木斯市房地产仲裁委员会,担负着佳木斯市房地产案件的仲裁工作。为使仲裁工作规范化、制度化,佳木斯市中级人民法院和佳木斯市房地产仲裁委员会讨论制定了案件划分管辖等有关规定,现通知如下:
  一、下列房地产纠纷,由佳木斯市房地产仲裁委员会进行调解或仲裁,对仲裁不服的可向佳木斯市区房地产人民法庭起诉,对有重大影响的案件可向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1.私有合法房产在产权、分割、赠与、交换、买卖、典当、租赁、修缮、代管等方面所发生的纠纷;
  2.公有房产在承租、转让、转借、交换、侵权、宅基地(建设用地)等方面所发生的纠纷;
  3.因动迁和使用土地而引起的纠纷;
  4.违反房地产管理法规而引起的纠纷;

  三、下列案件由法院受理。
  1.涉外房地产纠纷;
  2.属于房地产继承纠纷;
  3.经公证机关公证后发生的房地产纠纷;
  4.因不动产相邻关系引起的纠纷;
  5.因拖欠买卖房屋款引起的纠纷。

  三、仲裁执行。
  1.仲裁机关的裁决书(含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2.法院在执行发现原裁决书(含调解书)不当,可通回原裁决的仲裁委员会复议,对裁决书做出补充修改后,再移送执行;

  四、人民法院和仲裁机关,在处理房地产纠纷中应互相配合,加强联系,保证国家房地产政策、法规的贯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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