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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对《中国人民保险公司黑龙江省分公司关于印制保险费发票的请示》的批复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0-09-27 生效日期: 2000-09-27
发布部门: 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
发布文号: 黑地税发[2000]166号

中国人民保险公司黑龙江省分公司
  你公司《关于印制保险费发票的请示》(黑人保发[2000]154号)收悉。经研究,现就启用《中国人民保险公司黑龙江省分公司保险费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保险费专用发票)的有关问题批复如下:
  一、凡在我省范围内隶属于中国人民保险公司黑龙江省分公司的各分支机构,其保险收费均可使用保险费专用发票。

  二、保险费专用发票由省地税局统一采用防伪技术印制,暂由中国人民保险公司黑龙江省分公司负责向省地税局提报保险费专用发票的印制计划并负责统一向分支机构发放,各级保险分支机构负责使用和管理。为了便于税务机关掌握保险费专用发票使用情况,各级保险分公司应于每季度终了后五日内,向同级主管地税机关报送保险费专用发票领、用、存情况报表(样式附后)。

  三、中国人民保险公司黑龙江省分公司下属各分支机构在收取经营性保险收费时,必须使用保险费专用发票并按保险项目分别逐项列明。不符合规定的保险费票据不得作为财务结算凭证,报销单位和个人有权拒收。

  四、保险费专用发票采用无碳复写纸印制,套印发监制章:共为四联,第一联存根联,印色为黑色,第二联发票联,印色为棕色,第三联记帐联,印色为蓝色,第四联业务联,印色为红色,其规格为190mmx10.5mm=40开(式样附后)。

  五、保险费专用发票自2000年10月1日启用,原保险费收费票据一律停止使用,由各级保险分公司负责缴销。

  六、中国人民保险公司黑龙江省分公司及各级分公司,要按照国家和省有关发票管理规定保管和使用保险费专用发票,建立健全发票管理制度,主动接受各级地方税务机关对保险费专用发票使用情况的检查和监督,依法经营,照章纳税。

附件:1.中国保险公司黑龙江省分公司保险费专用发票(式样)(略)
2.(  )季度保险费专用发票额用存报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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