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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人民政府转发省计委、公安厅、粮食局关于严格控制“农转非”人口过快增长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0-05-10 生效日期: 1990-05-10
发布部门: 陕西省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国务院《关于严格控制“农转非”人口过快增长的通知》,确定把“农转非”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实行计划指标与政策规定相结合的控制办法,以加强“农转非”的宏观管理,使其增长的速度和规模与国民经济的发展相适应。根据国务院《通知》的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对“农转非”实行指令性计划管理。从一九九0年起由省计委会同省公安厅、粮食局根据国家下达我省的计划控制指标,编制全省分地市和分项目的年度计划,并按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管理程序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统一下达。各地市和省级有关部门要把“农转非”人数严格控制在计划指标之内,不得突破,突破的要在下一年度计划指标中相应扣减。今后除大专院校招收农业户口的学生和随军军官家属按国家有关政策允许“农转非”人数,国家计划已预留外,其它所有“农转非”统一纳入省计划控制指标内,包括:从农村招工招干、科技干部家属、国防和民用三线艰苦地区职工家属、煤矿井下工人家属、其它职工和居民家属征用土地撤村转户等。全省“农转非”计划指标按行政区划下达,其中审批权在省级主管部门的专项指标,在下达各地区的指标中单独列出,并按项目分配给省级有关主管部门负责协调。
  国家下达我省“农转非”控制指标一九八九年为60000人,一九九0年为41000人,分别比一九八八年压缩23.1%和47.4%。一九八九年全省“农转非”实际人数为60460人,超过国家计划460人。一九八九年“农转非”人数分地市分部门结算,实际人数突破国家计划规定压缩幅度的,在一九九0年计划指标中予以扣减。根据国家下达我省的计划控制指标和上述计划管理原则,编制了一九九0年分地市和分项目的“农转非”人口控制计划。

  二、严格执行各项“农转非”政策。凡是国家法律法规和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制定的以及经批准由国务院有关职能部门制定的“农转非”政策和省委、省政府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的“农转非”政策,要继续执行。各地市和各有关部门自行制定的“农转非”政策,要进行清理,凡是违反国家政策规定的,一律停止执行。今后,任何地区和部门都不得自行制定“农转非”政策,也不得对国家规定的“农转非”政策放宽条件,扩大范围。

  三、适当集中“农转非”的审批权限。“农转非”审批权都要收到省和地市一级人民政府,县和县级市人民政府无权审批。审批工作的管理要适当集中。除从农村招工招干由劳动、人事部门审批外,其它方面的“农转非”,分别由各业务主管部门提出审查意见,统一报同级公安部门审批。各类“农转非”分别归口以下部门审查:其中科技干部家属,部、省属单位的由省人事厅审查,地、市以下所属单位的由地、市人事或科技干部管理部门审查,三线艰苦地区职工家属,国防企事业单位的由省国防科工办审查,民用企事业单位的由省劳动厅审查;征用土地由省和有关地市土地管理部门共同审查;煤矿井下工人家属、其它职工居民家属、落实政策等,分别由有关单位审查。
  各地、各部门审批“农转非”,既要符合国家现行政策规定,又要严格控制在年度计划指标之内。符合政策规定,当年没有指标的,暂缓办理;有指标而不符合政策规定的,不得办理。为了保证“农转非”计划的实施,为了对执行计划和政策的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全省统一实行“农转非”《许可证》制度。《许可证》全省统一印制,由省计委按照年度计划指标分发,并由地(市)以上公安部门(招工招干由劳动、人事部门)填发,同级粮食部门依据“农转非”《许可证》核发粮食供应《通知书》。“农转非”人员凭《许可证》和粮食供应《通知书》分别向迁入地公安部门和粮食部门办理城镇户口和粮食供应关系。公安和粮食部门对不符合国家规定和超指标或超越审批权限的“农转非”,有权拒绝办理落户手续和粮食供应关系。

  四、加强对“农转非”工作的监督检查。各级计划、公安、粮食部门要定期检查“农转非”计划和政策执行情况,发现问题及时予以纠正。各级监察部门要把对“农转非”的监督和检查作为一项重要工作来抓,坚决纠正不正之风。要增强“农转非”工作的透明度,建立群众监督举报制度。对弄虚作假、收受贿赂、徇私舞弊,违反国家政策规定和超指标办理“农转非”的直接责任者,有关部门要严肃处理。对违反政策规定的“农转非”人员,要坚决予以清退。要完善“农转非”统计报表制度,各级公安、粮食部门要建立“农转非”季报制度,按时抄报计划、统计部门,为制定和检查计划提供依据。

  五、搞好组织协调工作。“农转非”工作涉及面宽,政策性强,情况复杂。为了搞好“农转非”计划与政策执行中的协调工作,建议建立由省计委、公安厅、粮食局、财政厅、人事厅、劳动厅、国防科工办、煤炭厅、土地管理局等部门参加的联合办公会议制度。联合办公会议由省计委召集,对省人民政府负责,主要研究协调全省“农转非”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各地市也应相应建立联合办公会议制度,研究协调本地市“农转非”工作中的重大事宜。
  以上意见,如无不妥,请转发各地市、各部门贯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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