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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发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0-09-27 生效日期: 2000-09-27
发布部门: 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
发布文号: 黑国税发[2000]198号

各市、地、县国家税务局:
  为进一步加强我省发票管理,现就有关方面的问题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自2001年1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需开具的电脑版“黑龙江省企业销售货物劳务清单”(附件一,以下简称电脑版销货清单),一律按省局统一式样,由省局统一印制。“电脑版销货清单”共三联,各联用途仍按黑税明电(94)12号文件执行;第二联、第三联套印由省局监制的“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各级国税机关要在用票单位使用“电脑版销货清单”前,要求企业调整好打印机送纸器挡板的位置,使“发票监制”的位置与打印机打出的“销货清单”字样重叠。“电脑版销货清单”的销售价格暂定为0.45元/份,待省物价局批准后,多退少补。

  二、自2001年1月1日起,凡在我省境内的企业(不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向境外出口商品,必须使用全省统一式样、统一印制的“黑龙江省出口商品发票”(附件二,以下简称出口商品发票)。
  “出口商品发票”联次为七联,依次为存根联、发票联、记账联、报关联、退税联、结汇联、核销联。第二联“发票联”套印由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监制的“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发票规格为266.7mm×190mm,分为电脑版和手写版,销售价格为电脑版2.54元/份,手写版50.80元/册(每册20组)。
  各市、地国税局要在10月15日前将“电脑版销货清单”、“出口商品发票”2001年使用计划报省局(征管处)。

  三、根据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专用发票内部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6]136号)和《税收征管业务规程》的要求,省局决定自2001年1月1日起启用新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领购簿》和《普通发票领购簿》。为避免浪费,现行使用的“两簿”可与新制定的“两簿”交替使用到2001年底。请各市、地国税局将2001-2002年两年内使用计划于10月15日前报省局(征管处)。

  四、各地在发售增值税专用发票时,必须严格按照总局国税发[1996]136号文件的要求,填制“增值税专用发票领购单”。“增值税专用发票领购单”内要求签字的,必须由经办人亲笔签字,不得盖部门及个人名章。出售普通发票亦按上述要求办理,所需“普通发票领购单”,各地可参照“增值税专用发票领购单”的样式,由各市、地局自行印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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