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黑价联字(2000)42号
各市、行署、县物价局、财政局、工商行政管理局,省农垦物价局:
根据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第二批降低收费标准的通知》(计价格[1999]1707号)中“城乡集贸市场管理费和个体工商户管理费2项,在现行收费标准的基础上下调20%,并改为定额核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核定具体收费标准。除这两项外,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收取的其它市场管理费一律取消。”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现对城乡集贸市场管理费和个体工商户管理费(以下简称“两费”)征收标准核定问题通知如下:
一、公布“两费”定额征收标准。公布“两费”定额征收标准的原则,定额征收标准不应高于现行实际征收标准。现行“两费”征收标准低于国家计委、财政部(计价格[1999]1707号)文件规定的,以实际征收标准向社会公布;现行“两费”征收标准高于国家计委、财政部(计价格[1999]1707号文件规定的,要降下来后向社会公布。各市、行署、县物价局部门要会同当地财政、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今年11月末前向社会正式公布“两费”定额征收标准。对今年11月末前未向社会公布“两费”定额征收标准的,要按照现行征收标准降低20%后,作为定额征收标准向社会公布。关于公布形式、范围,由各市、县根据实际情况自行确定。各地要将公布后的“两费”定额征收标准,分别报省物价、财政、工商部门备案。
二、强化“两费”的监督管理。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严格按照公布的“两费”定额标准征收,不得擅自提高征收标准、扩大征收范围。由于经营情况发生变化,定额征收标准不合理时,要经县以上物价部门和财政部门批准,重新向社会公布方可执行。
三、明确“两费”征收管理权限。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两费”征收管理权限属省级以上物价和财政部门。鉴于“两费”征收涉及面广,情况复杂,经研究,暂委托县级以上物价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具体核定定额收费标准。在各地公布定额征收标准的基础上,由省物价局会同省财政厅、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共同发布全省统一的“两费”定额征收管理办法。
各级物价、财政、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密切配合,加强合作,确保“两费”定额征收标准的核定工作顺利贯彻落实,为促进个体私营经济的健康发展,创造宽松的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