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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市政府部门审批制度改革工作方案》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0-09-23 生效日期: 2000-09-23
发布部门: 黑龙江省大庆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庆印发[2000]34号

《市政府部门审批制度改革工作方案》业经市政府2000年第6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情况认真贯彻执行。
  市政府部门审批制度改革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改革目标
  这次政府部门审批制度改革的指导思想是:按照建立和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切实转变政府职能,改革行政管理方式,减少审批事项,规范审批行为,提高办事效率,促进廉政建设,推进依法行政,建立办事高效、运转协调、行为规范的行政管理体系。
  改革的主要目标是:取消部分审批事项;对保留的审批、核准事项,制定科学、规范、高效的操作规程;形成有效的审批约束机制和事后监管机制,逐步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政府审批制度。

  二、改革的主要内容
  (一)取消部分审批事项
  1、对国家和省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只要求地方进行一般管理的事项,取消审批,必要时实行核准或备案制。
  2、对国家和省明确要求地方审批、但没有指标和额度限制的事项,尽可能取消审批,严格按规定条件实行核准制,或按照精简高效、分级负责的原则,下放县、区管理。
  3、对可由市场调节或交中介组织核准的项目,全部放开,政府部门依法实行监管;对国家和省既要求地方审批、又要求进行指标和额度控制的少数项目,尽可能采取招标、拍卖等市场化管理方式进行分配。4、对市政府规范性文件自行确定的审批事项,凡是应由市场调节并能有效实施事后监管的,取消审批,有的可实行核准、备案制。
  5、对部门超越国家有关规定自行设立的事项,坚决予以取消;确需进行必要管理的,经市政府重新审定后,可改为核准、备案制。
  6、对经市行政部门审核后报省行政部门审批的事项,认真加以分析,积极向上级提出合理化建议;对经部门审核后报市政府或市其他行政部门审批的事项,逐项提出简化程序的意见。
  7、对根据一定的条件进行资格、资质的认定,或实行年审、年检、验收等事项,除国家和省法律法规、行政规章有明确要求的,应取消审批,实行核准制。
  (二)保留部分重要事项的审批
  1、涉及国家安全、社会稳定、文化、外事等方面的重要事项;
  2、涉及土地、水、森林、矿产、文物等国家重要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项目;
  3、涉及城市规划建设和管理、环境保护等方面的重要事项;
  4、国家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的少数专营、专卖项目,关系人民生命安全的特种行业和项目;
  5、市重大建设项目、财政支出项目,以及事关国有资产管理等方面的重要事项;
  6、必须严格控制的指令性计划指标,关系到国计民生的少数重要商品的定价和服务项目的收费标准;
  7、涉及行政机关、事业单位机构编制和人事、劳动管理等方面的重要事项;
  8、国家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明确要求市级政府代行审批的事项。
  部门今后需要新设审批事项,必须经市政府批准。
  (三)进一步规范审批行为
  1、对每一项审批都要严格规定审批内容,界定审批范围,明确审批条件。审批部门不得超越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自行增加审批内容或扩大审批范围。对技术性比较强的事项,应制定出具体的审批技术规范,尽可能减少审批人员的自由裁量权。
  2、除国家和省法律法规、行政规章明确规定外,一项审批事项原则上由一个部门负责审批;若国家和省没有明确规定审批部门,由市政府确定审批部门;对必须涉及多部门审批的事项,可采取联合办公制度或“一条龙”审批方式。坚决克服交叉审批、重复审批的现象。
  3、对每一项审批都要限定审批时限。若国家明确规定了审批时限,我市审批部门只能缩短,不能延长;若报送材料齐备,审批部门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予以答复。
  4、除极少数保密事项外,各项审批原则上都要向当事人公开审批程序和审批结果;不予批准的,必须说明理由。审批部门内部要规范审批程序,有条件的单位要大力推行“窗口式办文”、“电脑联网审批”等制度。
  (四)加强对审批行为的监督
  1、建立严格的内部审批监督制度。对每项审批都要制定相应的内部约束和监督措施,明确规定审批人员的权限、责任和义务。重大审批事项必须建立集体决定的制度。对违法审批或因工作失职造成审批失误的,要依法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2、建立对审批部门和审批人员的社会监督制度。对审批管理和审批执行情况,实行社会质询制度和定期检查制度;在市监察局和审批部门设立举报电话和举报信箱,接受社会的举报和监督。对社会举报事项,有关部门要及时调查并依据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进行认真处理。
  (五)加强对审批后实施情况的监管
  1、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已经制定监管措施的,按规定执行;没有制定监管措施的,各审批部门要制定严格的、可操作的监管措施。
  2、结合机构改革,审批部门要对内部机构设置、职能定位、人员分工等提出调整意见,减少审批人员,充实监察、稽查力量,切实加强对审批后实施、执行情况的后续监管。
  对核准事项,参照审批事项改革的有关原则和措施进行相应的改革。各部门不得擅自将核准改成审批,或变相地搞成审批。

  三、组织领导
  为更好地推进改革,成立市政府部门审批制度改革领导小组(略)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法制局,负责日常工作。
  政府各部门要把审批制度改革摆在突出重要的位置,由“一把手”作为第一责任人,对本部门的改革工作负起全责;同时抽调一些熟悉业务、责任心强的干部,组成专门的工作班子,狠抓落实。

  四、改革的具体步骤
  政府审批制度改革分四个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10月):市政府印发《市政府部门审批制度改革工作方案》,并召开动员会进行动员,统一政府行政部门推行审批制度改革的认识,明确改革的任务。
  第二阶段(10月-11月):各部门对现行的审批、审核、核准事项及相关的收费项目进行全面的自查清理,对所有按规定设定的、自行确定的以及变相设立的事项列出目录,提出取消、合并、下放、保留的具体意见;对需保留的事项,要充分说明依据和理由。
  第三阶段(12月-2001年1月):市审批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对各部门报送的意见进行审查,各部门据此进行修改完善,对经确认需保留的审批、审核、核准事项,逐项进行规范,制定严密的操作规程,其中包括:审批、审核、核准的名称、内容、对象、条件、程序、时限、依据等,并制定改进审批方式、提高审批效率、加强审批监管的办法;积极与省相应的行政主管部门沟通,了解、掌握省政府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审批制度改革的情况,提出取消审批后加强宏观调控和行业管理的意见。
  第四阶段(2001年2月-3月):市政府召开常务会议,讨论通过各部门取消、合并、下放、保留的审批、审核、核准事项并付诸实施,同时通过新闻媒介向全市统一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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