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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财税[2000]21号文件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0-09-19 生效日期: 2000-09-19
发布部门: 哈尔滨市地方税务局
发布文号: 哈地税发[2000]182号

各分局、县(市)局、发票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0]21号《关于对青少年活动场所、电子游戏厅有关所得税和营业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工作实际,补充规定如下,请一并执行。
  一、对网吧,按其不同的经营项目确定征税范围,依适用税目、税率征收营业税。即:1.对网吧从事网络业务服务取得的收入,按营业税“服务业”税目征收营业税。2.对网吧从事电子游戏的业务服务取得的收入,按营业税“娱乐业”税目征收营业税。

  二、对原“哈地税发[1999]第122号《营业税问题解答》第十二问题中第二条,网吧按“服务业税目征收营业税”规定,从即日起停止执行。

  三、对按规定应采取核定征收办法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电子游戏厅,应税所得率按调高后的幅度掌握执行,具体幅度比例由各局根据电子游戏厅的经营地点、规模等情况,在调高幅度20-50%的范围内确定。

  四、对核定的征收个人所得税的电子游戏厅按下表执行。

附件:个体电子游艺定期定额等级税额表 略
附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青少年活动场所电子游戏厅有关所得税和营业税政策问题的通知
     2000年7月18日 财税[2000]2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青少年学生活动场所建设和管理工作的通知》(中办发[2000]13号)精神,现对青少年活动场所以及社会力量对青少年活动场所的捐赠和电子游戏厅有关所得税、营业税政策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公益性青少年活动场所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对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等社会力量,通过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和国家机关对公益性青少年活动场所(其中包括新建)的捐赠,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前准予全额扣除。
  本通知所称公益性青少年活动场所,是指专门为青少年学生提供科技、文化、德育、爱国主义教育、体育活动的青少年宫、青少年活动中心等校外活动的公益性场所。
  二、对电子游戏厅一律按叨叽的税率征收营业税。
  三、对帐证不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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