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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工商管理局关于加强合同示范文本管理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3-09-15 生效日期: 2003-09-15
发布部门: 新疆自治区
发布文号: 新工商合[2003]74号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工商行政管理局,各地、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直属分局: 
  合同是重要的法律文书和法律依据,合同文本的印制、发行是合同监管工作的基础。新《合同法》颁布后,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会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联合制订、修改、发布了《商品房买卖合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等18大类50余种新的合同示范文本,要求各地坚决推行、使用。近年来,我区在执行国家新的合同示范文本管理工作中总体情况是好的,但也存在一些问题。主要表现:一是合同示范文本的印制混乱。没有严格的依照《经济合同示范文本管理办法》规定,实行合同示范文本印刷企业审批、备案制度。二是合同示范文本质量低劣。各地在检查市场主体合同示范文本使用情况和受理合同纠纷投诉中,屡屡发现纸质低劣、错字、别字、错页的合同文本。三是随意、甚至恶意改动合同示范文本条款,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四是盗用名义印制发行合同示范文本。一些印刷企业违法、违规操作,擅自以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和行政主管单位名义印制发售合同示范文本。五是在文本中不按规定标注印制厂家,致使在解决纠纷和案件查办中,无法查找合同示范文本的来源。上述问题,给合同管理工作带来极大隐患,给查办案件带来困难,也不利于掌握我区合同管理现状。 
  为了切实纠正上述存在问题,进一步加强我区合同示范文本管理,规范其印刷、发行、使用,现根据国家工商总局的要求,结合我区实际,就合同示范文本管理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提高合同示范文本管理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当前,在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中,限制、减少格式条款合同使用,推行和使用国家、自治区制定发布的合同示范文本,既是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重要手段,也是合同监管的重要内容。因此各地必须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采取有力措施加强合同示范文本的管理,使合同示范文本管理工作规范化、制度化。 
  二、加强合同示范文本印制管理,从源头上治理擅自印制合同示范文本和印制不规范现象。各地要尽快组织人力,对各有关单位或经营者使用的合同进行检查,重点查处辖区内擅自印制合同文本的厂家。印制合同示范文本厂家必须办理经济合同示范文本印制核准证或备案文书,严格按照核准或备案的合同示范文本名称、内容、质量、格式标准印制。凡无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批准文书或备案批件,印制合同示范文本的,按照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经济合同示范文本管理办法》第 条规定严厉查处。 
  三、加强合同示范文本的发售管理,做好各类经济合同示范文本的发行工作。为方便各类合同示范文本的购买,各县(市、区)都应设立合同示范文本销售点。有不同行政主管部门设立合同示范文本销售点的应予以协商合并,便于使用者购买。凡是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发售的合同示范文本质量、格式、内容必须规范,页后标注有印制厂家,不符合标准的合同示范文本,坚决不准发售,以维护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监管合同示范文本印制、发售的严肃性。 
  四、广泛推广和使用合同示范文本,限制格式条款合同的使用。各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大推广、使用合同示范文本的力度,通过近期开展的点评“格式条款”活动,检查和限制格式条款合同的使用范围。凡国家已制定、发布有合同示范文本的,必须使用国家制定的合同示范文本,国家未制定合同示范文本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合同条款要予以认真审查,必要时可组织论证,经批准才能使用。对受行业限制用量较少的合同示范文本可由使用单位在当地工商局备案,由当地工商局申报区局批准后,单位自印、自用,不得出售。 
  五、实行合同示范文本印制、发售统计汇总制度。从2004年元月1日起各核准合同示范文本印刷厂家和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印制和发售的各类合同示范文本,须按照区局合同处印发的统计表格分别统计上报,以便于掌握我区合同示范文本使用和签约情况。 
  各地接此通知后,要尽快提出贯彻执行意见,并转发此文,按照要求对合同示范文本的印制、发行、使用情况进行清理、规范。该项工作开展情况,请于10月30日前书面上报区局合同处。 
 
 
二○○三年九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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