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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布《哈尔滨市技术市场发展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状态:失效 发布日期:1987-11-24 生效日期: 1987-12-01
发布部门: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哈政发[1987]105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中直、省属哈单位、驻哈部队:


  现将《哈尔滨市技术市场发展基金管理办法》发给你们,望认真遵照执行。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
                        一九八七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哈尔滨市技术市场发展基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技术市场发展基金管理,提高买方购买新技术、新成果的能力,促进生产的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技术市场发展基金(以下简称基金)的筹集、贷放、使用和回收,均依照本办法办理。


    第三条 对基金的管理,要严格执行财政、金融等有关方面的规定,并坚持互利、互惠和自愿有偿的原则。


    第四条 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促进技术市场发展中心(以下简称发展中心)是基金管理的主管机构,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


    第五条 发展中心,从进入技术市场卖方的纯收益额中,按百分之五的比例借取资金,作为基金,存入专业银行。满三年后,由发展中心返还本金。


    第六条 筹集的基金,主要以甲类委托贷款(以下简称贷款)的形式,借给本市的单位(以下简称借款单位)用于在技术市场购买新技术、新成果;也可以投资分成的形式,投向在技术市场购买新技术、新成果的本市区、街和乡镇企业。投资的分成比例和年限,由发展中心与被投资企业共同议定。投资年限最长不超过五年。


    第七条 申请贷款的单位,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法人资格和偿还能力。
  (二)产品适销对路。
  (三)购买新技术、新成果的自有资金,要在百分之三十以上。
  (四)有法人做经济偿还担保。


    第八条 基金贷放时,要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和金融管理方面的有关规定办理手续。

    关联法规    

    第九条 贷款的偿还期限:小型科技项目为一年;中型科技项目为二年;大型科技项目为三年。


    第十条 借款单位,要按季缴纳贷款利息。贷款利率,由发展中心按低于银行同种贷款的利率确定。


    第十一条 借款单位,要按批准的项目和规模使用贷款。不准将贷款挪做它用,并按期偿还。还贷的资金来源,按国家科技贷款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借款单位,要按时向发展中心提报项目进度报表和借款使用的会计报表;提交项目完成报告和决算书。项目验收时,要通知发展中心派人参加。


    第十三条 基金的贷放、回收和利息的结算,由发展中心委托专业银行信托投资公司代为办理。


    第十四条 发展中心的收入,存入市财政预算外帐户,实行专户储存,经市财政部门审核后,可用于下列支出:
  (一)管理人员工资、承包费、福利费和医疗费。
  (二)贷款项目调查、可行性论证和印制合同用纸、报表等业务费。
  (三)办公费。


    第十五条 发展中心存入财政预算外帐户的款额,扣除本办法第 十四条规定的支出后,当年全部结余的百分之七十转为技术市场发展基金的风险基金;百分之二十用于福利基金;百分之十用于奖励基金。福利基金、奖励基金,要转入专业银行专户。


    第十六条 发展中心的工作人员要加强基金管理,认真履行职责,秉公办事,不准利用职权徇私舞弊。


    第十七条 借款单位不按期偿还贷款的,按应偿还贷款的利率加收百分之二十的罚息。无力偿还时,由担保法人代为偿还。


    关联法规    

    第十八条 对借款单位违反本办法挪用借款的,发展中心有权提前收回借款,并按贷款利率加收百分之五十的罚息。


    第十九条 对发展中心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第 十六条规定的,视情节轻重进行批评教育或给以行政处分,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一九八七年十二月一日起施行。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                        
一九八七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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