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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清缴欠税的通知关于进一步清缴欠税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0-08-09 生效日期: 2000-08-09
发布部门: 哈尔滨市地方税务局
发布文号: 哈地税发[2000]157号

各分局、县(市)局:
  上半年清缴欠税工作,在各单位的努力下,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目前全市欠税数额仍居高不下,为了认真贯彻加强征管、堵塞漏洞、惩治腐败、清缴欠税的工作方针,现就进一步加强清缴欠税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对所有欠缴地方税收的纳税人,要重新核清核准欠税底数,对2000年7月31日前欠缴税款情况逐户进行登记,填制《欠税情况明细表》(表样附后)于9月30日前报送市局征管处。

  二、在校清欠税底数的基础上,对欠税企业的收支情况及欠税原因进行认真分析解剖,逐户清理和追缴欠缴的税款。

  三、经法院判决破产的欠税企业所欠缴的税款,要按照法院判决书进行清理,对收回的欠税或收回财产变卖后抵顶的税款,要及时做欠税收缴入库处理,对确认已经损失了的税款,将其调整到待处理呆帐税金科目,并按审批权限上报,市局批准后,做损失税金核销处理。

  四、对欠缴三年以上的陈欠列人待处理呆帐税金科目,不在陈欠科目继续反映。

  五、对经有关部门批准的关停企业,在关停期间没有使用的房产,要通知这些单位可根据哈地税政四字[1998]8号文件的有关规定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减免税手续。

  六、对拖欠税款的纳税人,要严格依照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逐户下达限期缴纳税款通知书责令限期缴纳,并按日加收滞纳金。

  七、对经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的纳税人,一律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措施,通知银行扣缴其应缴未缴的税款。对其银行无款可扣缴的,扣押、查封、拍卖其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以拍卖所得抵缴应纳的税款和滞纳金。对欠缴税款的纳税人除采取上述强制执行措施外,可依照《征管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处以五倍以下的罚款,实施处罚后,仍不缴纳的,提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八、对未结清欠缴税款,又不提供纳税担保的纳税人申请出境的,要依照国家税务总局、公安部颁布的阻止欠税人出境实施办法规定的程序阻止其出境。

  九、对采取转移或者隐匿财产的手段,致使税务机关无法追缴所欠税款的,除追缴其应缴的税款外,要求严格依照《征管法》第四十一条和《刑法》第 二百零三 条的规定处理。

  十、本次清理结束后,各单位要逐户将陈欠、新欠、呆帐税金通过省局征管软件予以反映。从9月份开始,上报的企业欠税情况统计表中的数字必须与报送市局计财处的数字相一致。

  十一、为了把清欠工作真正落到实处,各单位要建立清欠工作责任制,把清缴欠税工作逐户分解落实到人,实行谁主管谁负责,对工作中未履行职责,执法不到位,玩忽职守的,要依据《征管法》、《公务员暂行条例》以及有关的法律追究其责任;对应追究责任而来追究责任的,主管领导要负相应的法律责任。

  十二、要加大清缴欠税的宣传力度,通过新闻媒体揭露欠税企业违反税收法规的行为,提高纳税人依法纳税意识,同时要加强与公检法金融部门的联系,争取支持配合把清欠工作切实抓出成效。

  十三、在抓好清欠工作的同时,要坚决杜绝新欠的发生。对确实有困难提出延期缴纳税款的要依法严格限制在三个月以内,严禁越权审批、超期审批和滚动审批,力争做到年税年清。

  十四、市局将清欠工作列人对各单位的目标考核,年终对清欠工作不认真的单位,将予以通报批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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