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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无线电资源利用收费和违章罚款管理办法

状态:失效 发布日期:1988-04-06 生效日期: 1988-04-06
发布部门: 陕西省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陕政发[1988]61号


    第一条   为了保障各类无线电台站正常工作,科学地利用无线电频谱资源,采用法律、行政、经济和技术手段相结合的办法加强无线电管理工作,根据《陕西省无线电管理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关联法规    

    第二条   凡在本省范围内研制、生产、销售、进口、购置和使用各类无线电设备以及研制、生产、进口、设置使用辐射电磁波的非无线电设备,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无线电资源利用管理的基本原则是适应改革,促进发展;合理利用,科学管理;保障重点、兼顾一般;有偿占用,讲求效益。


    第四条   无线电管理工作机构依照本办法规定,向占用无线电频谱的单位或个人,按其设置使用无线电设备的类型、功率、数量以及占用的具体频段、频点数,征收无线电管理费。无线电管理费包括频率占用费、业务管理费和登记手续费,收费标准见附表一。


    第五条   减征、免征无线电管理费的范围
  (一)军队系统(含民兵)按编制装备的无线电设备以及为抢险救灾或执行紧急特殊任务而临时使用的无线电设备,免收无线电管理费。
  (二)党政首脑机关,武装警察部队按编制装备的无线电设备以及广播实验台、气象预报台、免收频率占用费和业务管理费。
  (三)长期无偿专为战备、抢险、救灾服务的无线电台站和广播电视(差转)台免收频率占用费。
  (四)行政单位、无经营收入的事业单位设置使用的无线电设备以及军队系统申请使用民用频段的无线电设备等,其频率占用费和业务管理费,根据电台性质、任务、占用频率和电波覆盖范围,酌情减收百分之三十至百分之五十。
  (五)公安、安全、检察、法院、劳改等部门用于公务的无线电设备,其频率占用费和业务管理费减收百分之七十。
  (六)邮电公众通信网的无线电设备,其频率占用费和业务管理费减收百分之二十。
  (七)备用无线电设备免收频率占用费,业务管理费减收百分之五十。
  (八)无线电话筒、无绳电话机、无线电传呼接收机以及专用收信设备只收登记手续费。


    第六条   增收无线电管理费的范围
  (一)外国机构、来华团体、客商等外籍用户在我省使用的无线电设备,按标准百分之三百收费。
  (二)中外合资企业和港澳台同胞在我省设置使用的无线电设备,按标准百分之三收费。
  (三)现有无线电设备的技术指标不符合国家规定,经申报批准允许暂时使用的,按标准百分之二百收费。


    第七条   经批准设置的无线电台站(设备),领取(更换)使用证书时,应按规定缴纳登记手续费。频率占用率和业务管理费按年度计收,每年征收一次。设置使用时间不足半年的,按标准百分之五十征收,超过半年而不足一年的,按一年计收。


    第八条   无线电管理费由核发使用证书的无线电管理委员会负责征收,各级无线电管理委员会需向当地物价部门申领收费许可证。


    第九条   对违反国家有关无线电管理规定和《陕西省无线电管理规定》有关条款而给予罚款处理,罚款标准见附表二。


    关联法规    

    第十条   各有关单位和个人应按期缴纳无线电管理费和违章罚款。逾期不交者,从逾期之日算起,按日增收百分之一的滞纳金。超过四十五天者,无线电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进行查处。


    第十一条   征收的无线电管理费属预算外经费,应用于加强和发展无线电管理带来(包括购置监测车辆和仪器、电波技术研究、业务培训以及表彰先进等),各级无线电管理委员会要单独立帐,按有关规定严格管理,不得挪作它用。各级财政、审计部门要进行检查和监督。
  各地区(市)每年征收的无线电管理费的百分之三十上缴省无线电管理委员会,用于发展全省的无线电管理事业。
  对无线电违章单位的罚款,全部上缴同级财政。


    第十二条   无线电管理部门要维护设台单位的基本权益。经批准设置的无线电台在受到违章电台干扰时,可向无线电管理部门申诉;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应责成违章电台所属单位赔偿。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由陕西省无线电管理委员会组织实施并负责解释。
  
附:陕西省无线电管理收费标准 附表一

附: 无线电违章罚款标准 附表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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