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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实施《陕西省技术合同登记管理办法》的几个具体问题的规定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87-12-08 生效日期: 1987-12-08
发布部门: 陕西省技术市场协调指导小组办公室陕西省科技开发交流中心
发布文号: 陕技指办字[1987]05号

省经委、省国防科工委、省高教局、各地(市)、县科委技术合同登记处:
  根据陕西省科委、陕西省财政厅陕科办发(1987)153号文“关于印发《陕西省技术合同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精神,经与有关单位协商,现就几个具体问题的规定,通知如下:
  一、各技术合同登记处的登记范围。
  省经委:负责省属企业及其企业科研机构的技术合同登记;
  省国防科工委:负责国防系统单位的技术合同登记;
  省高教局:负责全省高等院校(包括军事院校)的技术合同登记;
  省科委(陕西省科技开发交流中心):负责事业费由省科委管理的科研所以及上述登记范围以外的省属单位的技术合同登记;
  地(市)、县科委登记处:负责辖区内各单位的技术合同登记。(不包括上述四个登记处范围内的单位)

  二、民办科研机构和个人依法签订的技术合同可按其方便原则选择登记处。

  三、全省各级技术合同登记处要统一合同编号(见附一),全省使用统一的技术合同登记表(附二)、技术合同收入提取酬金审批表(附三)。

  四、省、地(市)、县技术合同登记处的登记专用章及现金审批章由各登记处按照全省统一规格刻用,并报省科技开发交流中心备案。(登记专用章及现金审批规格见附四)

  五、为促进全省技术市场的进一步发展,推动技术成果尽快在中小企业、乡镇企业和老、少、边、贫地区推广应用,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各级技术合同登记处暂可提取技术合同净收入的百分之一点五,作为技术开发推广、技术市场活动基金。省经委、省国防科工委、省高教局合同登记处将其中百分之零点三缴省科技开发交流中心,作为全省技术开发推广和技术市场活动基金,其余部分由省各登记处按上述原则安排使用。各地(市)、县登记处奖提取的基金全部用于本地区的技术开发推广和发展技术市场的活动。

附:一、省、地(市)、县技术合同编号的规定。
  二、技术合同登记表。(略)

  三、技术合同收入提取酬金审批表。(略)

  四、技术合同登记专用章和现金审批章式样。
  陕西省技术市场协调指导小组办公室
  陕西省科技开发交流中心

一九八七年十二月八日
附一:省、地(市)、县技术合同编号的规定:
  一、省科委:陕科技合XX-XXXXX号;

  二、省经委:陕经技合XX-XXXXX号;

  三、省国防科工委:陕科工技合XX-XXXXX号;

  四、省教育局:陕高教技合XX-XXXXX号;

  五、榆林地区:陕榆技合XX-XXXXX号;

  六、延安地区:陕延技合XX-XXXXX号;

  七、铜川市:陕铜技合XX-XXXXX号;

  八、咸阳市:陕咸技合XX-XXXXX号;

  九、渭南地区:陕渭技合XX-XXXXX号;

  十、宝鸡市:陕宝技合XX-XXXXX号;

  十一、商洛地区:陕商技合XX-XXXXX号;

  十二、汉中地区:陕汉技合XX-XXXXX号;

  十三、安康地区:陕安技合XX-XXXXX号;

  十四、县(区)技术合同编号为:
  陕X技合-X字XX-XXXXX号。
  ______五位数字
  _______________年  度
  _______________县(区)简称
  _______________地(市)简称
  说明:
  例如:汉中地区略阳县今年的技术合同,其编号格式为:
  陕汉技合-略字87-XXXXX号;
  又例如:陕西省国防科工委今年的技术合同则为:
  陕科工技合87-XXXXX号;
  再如:宝鸡市今年的技术合同则为:
  陕宝技合87-XXXX号。

附四:省、地(市)、县登记处《技术合同登记专用章》和“现金审批章”式样:
  陕西省技术合同  陕西省技术合同
  登记专用章 现金审批章
  (  )  (  )
  说明:
  一、印章一律为园形,外径为36毫米,用仿宋字,第一行字顺园周排列,第二行为直线排列,第三行括弧内字为直线排列。括弧内按各级登记处的名称,分别刻制为(省经委)、(省国防科工委)、(省高教局)、(XX地区)或(XX市),县级登记处为(XX县)。

  二、各级登记处一律按上述式样向当地公安机关备案后刻制。

  三、刻制后各级登记处向省科技开发交流中心报送印模备案。

  四、按规定制印、备案后启用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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