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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教育厅、物价局、财政厅关于成人高等学历教育收费标准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2-06-03 生效日期: 2002-06-03
发布部门: 黑龙江省财政厅黑龙江省物价局黑龙江省教育厅
发布文号: 黑教联[2002]23号

各高等学校、市(行署)物价局、财政局:
  根据教育部、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2000年高等学校招生收费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2000]教电字188号)中有关规定,结合我省成人高等学历教育的实际生均成本,现对我省成人高等学历教育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成人高等学历教育各专业学费标准
  (一)脱产班:理工、外语类专业4100元/年;文科类专业3700元/年;艺术、医学(含兽医学)类专业4900元/年。
  (二)夜大学:理工、外语类专业2700元/年;文科类专业2500元/年;艺术、医学(含兽医学)类专业3300元/年。
  (三)函授教育:理工、外语类专业2000元/年;文科类专业1800元;艺术、医学(含兽医学)类专业2400元/年。
  此收费标准为最高上限、各学校的具体收费标准可按照不超过最高上限的原则,自行确定。

  二、成人高等学历教育住宿费参照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普通高等学校学生公寓收费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黑价联字[2001]8号)执行,具体收费标准由各学校按照规定的条件自行确定。

  三、收费学校要按照行政隶属关系到各级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持证收费。收费时要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非经营性收费票据,收费收入属预算外资金,必须实行财政部门“收支两条线”管理。

  四、各学校要在收费窗口公示具体收费标准。在学费之外,不得收取实习、实验等其它费用。

  五、本规定自2002年录取的新生开始执行。省教委、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成人教育收费标准的通知》(黑教委财基联字[1998]32号)同时废止。凡过去规定与本通知不符的,一律以本通知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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