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牡丹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牡丹江市区帮扶救助困难企业和特困职工暂行办法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2-05-31 生效日期: 2002-05-31
发布部门: 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牡政发(2002)20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直属单位:
  现将《牡丹江市区帮扶救助困难企业和特困职工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二OO二年五月三十一日

牡丹江市帮扶困难企业和特困职工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帮助困难企业尽快走出困境,保障特困职工基本生活,进一步做好企业下岗职工再就业工作,根据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市区范围内参加地方社会保险国有、集体企业(含国有、集体企业控股的企业)和国有、集体企业改制为股份制、股份合作制企业及其职工。

  第三条 苦难企业是指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企业:
  (一)当年停产三个月或半停产六个月以上;
  (二)当年停发、欠发职工工资六个月以上。

  第四条 特困职工是指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120元(含120元)的困难企业职工。

  第五条 各级财政、劳动、工商、税务、建设、城管、文化、公安、卫生、物价等部门应当为困难企业和特困职工创造宽松条件并提供政策支持,帮助困难企业和特困职工尽快脱困。

  第六条 困难企业的认定,由企业申请,主管部门审核,市解困办批准发给《牡丹江市困难企业证》。

  第七条 特困职工的认定,由本人申请,并填写《牡丹江市特困职工申请(认定)帮扶救助表》,经本人所在企业和街道办事处核实,在企业内公示后,报企业主管部门审核汇总,市解困办批准发给《牡丹江市特困职工证》。每个特困职工家庭只能办理一个《牡丹江市特困职工证》。

  第八条 《牡丹江市特困企业证》、《牡丹江市特困职工证》和《生产经营自救证》有效期一年,期满后仍未实现解困的,可重新申请发放。

  第九条 困难企业持《牡丹江市困难企业证》,经相关部门批准,享受以下优惠政策:
  (一)企业只要产品有销路,能够扭亏为盈的,市政府在扭亏资金上给予扶持,银行将视企业资信情况及银行自身营运状况酌情给予信贷支持;
  (二)国有困难企业拖欠职工工资的,在开展生产自救或改制创办新企业时,可以划定相应资产(不含抵押和保全财产)抵偿所欠工资款,并作为个人投入到新创办企业的股金,由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办理资产划转手续;
  (三)可以在其开立基本帐户的银行建立工资预留户,专项用于支付职工工资和帮扶救助金,但工资预留户中预留资金不得超过该企业六个月职工工资和帮扶救助金总和。各有关部门不得在工资预留户中扣缴各种税费及利息。企业不得将工资预留户中的资金挪做他用;
  (四)实行承包或租赁,经营期五年以上,并安置原企业50%以上职工的,由同级财政视财力情况予以补贴,免收一年的土地租金。原租用房产部门的房产可继续租用,涉及办理手续的行政费用按50%收取,确有困难的可免收;
  (五)向职工出售公有住房,市房改办应当简化手续,特事特办,逐个企业上门服务,并视企业现有状况和职工住房状况,采取一事一议的办法,过户手续费减半 ;
  (六)利用原有厂房、场地、设备招商引资兴办企业,涉及土地使用权协议出让的,可按不低于最低界限收取土地出让金,也可以租赁的方式使用土地;
  (七)收购困难企业全部产权并安置全部原企业职工,不改变土地用途的,可以租赁的方式使用土地,并按40%收取房产过户费;
  (八)新办的各类用人单位招用下岗职工或失业人员数量达到本单位职工总数60%以上的,免征企业所得税三年,免税期满后,当年新安置待业人员占从业人员总数30%以上的,可减办征收企业所得税2年;
  (九)由困难企业承担转供的居民用电,企业和电业部门应当共同创造条件,将工业用电与居民用电分离,形成独立的居民供电系统。分离工作中新增供电设施,可以免交增容配套费。对分离确有困难的,应当在居民用电系统中那设计量装置,按居民实际用电量和居民用电价格收费。对居民用电不具备加设计量装置条件的,应当确定合理的用电比例收费;
  (十)由困难企业承担转供的居民用水,供水管理部门应当积极将工业用水与居民用水分离,形成独立的居民供水系统;
  (十一)参加工伤保险并按时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的特困职工因工负伤,在社会保险定点医院就医,单位暂时无力垫付医疗费用的,社会保险机构可为其垫付工伤医疗费用;
  (十二)困难企业可以以工代建方式完成清道、挖沟、环境卫生、绿化等方面的社会共建任务,免交社会共建资金;
  (十三)地处郊区的困难企业,用于接送职工上下办的大客型通勤车,免交过桥费(不包括中环路通行费);
  (十四)通过中环路的生产用车,可减半交纳通勤费;
  (十五)困难企业利用临街的房屋、厂房兴办第三产业或从事生产自救经营活动,需要扒门改窗、门面装修的,可免收有关费用;
  (十六)除市委、市政府规定必须订阅的党报、党刊外,其它部门要求订阅的报刊,困难企业可不予订阅;
  (十七)免交价格调节基金。

  第十条 特困职工持《牡丹江市特困职工证》,经相关部门批准,享受以下优惠政策:
  (一)特困职工,由党政群机关、人民团体、企事业单位在职党员领导干部,每人包扶一户,三年为一个包扶周期,直至特困职工脱贫;
  (二)在市属医院就医免收挂号费,大型设备检查费(100元以上)免收15%,住院床费免收10%;
  (三)参加汽车驾驶员培训的特困职工本人免收培训费800元,其子女免收培训费500元;
  (四)办理本人及其家庭成员就业或再就业手续时,免收手续费;
  (五)在市属幼儿园办理子女入托,减半收取幼儿园管理费;
  (六)在市属中小学办理子女入学,免收学杂费(书本费除外)。

  第十一条 特困职工持《牡丹江市特困职工证》和《生产经营自救证》,经相关部门批准,享受以下优惠政策:
  (一)自谋职业或组织起来从事社区居民服务业取得的营业收入,个人自持下岗证明在当地税务主管机关备案之日起,个体工商户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在2003年12月31日 前免征营业税、个人所得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二)在一定的经营规模和范围内,从事冷饮摊、书摊、小吃类、小商品类、小服务类和修自行车、修鞋、修表、修锁、修小型家电享受定额税费照顾;
  (三)从事小食杂店、小吃部等经营项目,到工商部门登记,工商部门简化工商登记手续,只收取登记工本费;
  (四)特困职工本人从事小吃类经营需体检的,减半收取体检费;
  (五)从事室外经营的,减半收取卫生费;
  (六)从事人力三轮车运输的,免收人力三轮车年检费,减半收取牌照费;
  (七)从事租书经营的,酌情减收管理费;
  (八)在固定场所经营的,减半收取土地年租金;
  (九)在非招标地段从事经城管部门批准的经营活动,减半收取占道费;
  (十)免交价格调节基金。

  第十二条 在每年元旦、春节期间,向特困职工发放帮扶救助金。
  市属困难企业特困职工帮扶救助金由市财政提供,发放由所在企业申请,经市解困办、财政部门和总工会审核认定,报市政府批准后,将救助金拨到企业账户,由企业负责发放给特困职工。
  各区属困难企业特困职工帮扶救助金,由各区政府自筹解决和发放。

  第十三条 特困职工帮扶救助金应当专款专用,由困难企业单独立账,单独发放。
  市解困办、财政、审计部门和总工会应当对救助金的发放进行监督管理。对违反规定发放救助金的,应当追回发放的救助金,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四条 本办法与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相抵触时,按国家和省的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市人民政府2001年5月23日发布的《牡丹江市区帮扶救助困难企业和特困职工暂行办法》(牡政发[2001]18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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