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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积极预防刑满释放和解除劳教人员重新犯罪问题的意见和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86-05-19 生效日期: 1986-05-19
发布部门: 陕西省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去年,据我们对一九八二年刑满释放的二千二百二十一人和一九八二年至一九八四年解除劳教的五百四十三人的调查,刑满释放的重新犯罪一百二十一人,占百分之五点四,解除劳教的重新犯罪六十二人,占百分之十三点七。一些大案要案的作案成员中,“两劳”放回人员占相当比重。这些情况说明,刑满释放和解除劳动教人员的重新犯罪,仍是影响我省当前社会治安的一个重要因素。“两劳”放回人员重新犯罪率高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从大量调查材料看,主要有两个方面。一方面,这些人中的大多数是惯犯和累犯,具有恶习深、罪行重的特点,不易得到彻底改造。另一方面,在他们被放回后,接茬教育没有完全落实,在申报落户、安置就业以至同工同酬等方面存在不少问题,有的还受到社会和家庭的岐视。这样,他们中的少数人往往因为主客观方面某种原因的促使和诱发而重新犯罪。
  为了预防和减少“两劳”放回人员的重新犯罪,促使社会治安的稳定好转,必须进一步提高改好率,认真做好对“两劳”放回人员的接茬教育和安置就业工作。为此,特提出以下意见:
一、 全面落实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各项措施。综合治理是一项教育人、挽救人、改造人的“系统工程”,是维护国家长治久安、争取社会治安稳定好转的根本措施。进一步改进劳动劳教工作,提高改造工作的质量,做好刑满释放、解除劳教人员的安置就业和接茬教育工作,是化消极因素为积极因素,减少和预防重新犯罪,维护社会治安的重要任务。各级公安、司法部门,要在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积极主动地协同配合,坚决执行“改造第一、生产第二”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努力把劳改犯和劳教人员中的绝大多数改造成为新人。对刑满释放和解除劳教人员,公安机关要协同各有关部门做好妥善安置和继续教育帮助工作。同时,要向人民群众和基层干部进行宣传,保障释放、解教人员的合法权益,做到政治上不歧视,在安置就业、升学、招工等主面和共他公民一样看待,真正使他们感到社会主义制度的温暖,看到自己前途,树立作人的信心。
二、 劳改、劳教单位要努力把劳改、劳教场所办成改造人、造就人的特殊学校。既要严格管理,又要文明管理,为“两劳”人员创造良好的改造环境,不断提高改好率。对表现好和比较好的刑满释放、解教人员,要在释放、解教前两个月通知当地公安机关或原工作单位,以便做好安置就业和接茬教育的准备工作;对累犯、惯犯、流窜、诈骗、偷窍等表现较差的犯人和劳教人员,“劳务”单位要派干警送返或通知家属接回,以防流窜社会,继续犯罪;对改造表现一贯不好,有可能重新犯罪的危险分子和注销城市户口的劳教期满人员,“两劳”单位要强制留厂就业,坚决不把未改造好的人员放回社会,危害人民。
三、 认真做好刑满释放、解除劳教人员的落户的落户安置就业工作。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犯人刑满释放后落户和安置工作的通知》精神,今后犯人刑满释放、劳教人员解教均应放回捕前所在地或直系亲属所在地。当地公安机关凭释放证、解教证或回城证明及时给予落户。同时,要积极创造条件,多渠道地妥善安置他们就业。凡原单位保留公职的,释放或解教后由原单位安置;被单位除名的可按“开除留用”的办法,由原单位采取多种形式进行安置;原单位合并或撤销的,由合并或撤销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按上述原则进行安置;原无业的应和一般待业人员同样对待,由居委会、街道办事处或当地劳动服务公司积极予以安置;农村的要及时帮助解决承包责任田、口粮地、自留地等生活急需;原系在校学生,凡符合学龄规定,现实表现好,经考试合格的,应允许他们复学;对老弱病残人员,生活确有困难的,由原工作单位酌情给予困难补助。生活无依无靠的,由民政部门予以适当救济。
四、 搞好接茬教育,落实帮教措施。各级公安机关要主动与“两劳”单位联系,了解本地区“两劳”人员的改造情况,有针对性地进行思想教育,并摸清放回时间和底数,做好接茬教育的准备。对放回的“两劳”人员,各地派出所要列为重点人口,建立帮教小组,逐人落实帮教承包责任制。对在服刑和劳教期间表现不好的,公安机关要列为重点帮教对象,加强管理。
五、 为了加强对刑满释放和劳教人员安置就业和接茬教育的领导,各市、县公安、司法部门,要报请党委和政府批准,统一部署安排对“两劳”放回人员的安置就业和帮教工作,协同各有关部门,做到分工负责,齐抓共管。在市县和乡镇(街道办事处),要建议党委和政府建立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领导小组,做到帮教组织、帮教人员、帮教对象三落实。公安、司法机关除经常督促检查外,要定期对“两劳”放回人员的表现进行考察。针对存在问题,提出具体意见。及时加以解决。
以上意见如认为可行,请批转各地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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