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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财政局关于调整我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5-11-13 生效日期: 1995-11-13
发布部门: 深圳市财政局
发布文号: 深财行字[1995]43号
各区人事局、财政局,市属各机关事业单位人事部门:
根据广东省人事厅、广东省财政厅《关于调整省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的通知》(粤人薪[1994]31号),结合我市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的新情况,同时考虑物价上涨和生活费用支出增加等因素,为解决工作人员死亡后遗属的实际生活困难问题,决定对我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作适当调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人员正常死亡,其遗属户口在深圳市内的,生活困难补助标准由现行每月120元提高到每月220元;遗属户口在广州等大城市的,生活困难补助标准由现行每月75元提高到每月160元;遗属户口在中小城镇的,由现行每月补助70元提高到每月120元;遗属户口在农村的,由现行每月补助60元提高到每月90元。
二、工作人员因公死亡的,其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在提高后新标准的基础上,另增加50元;对于经组织确认为保护、抢救国家财产,或在对敌斗争中牺牲的工作人员,其遗属生活困难补助可在调整后新标准的基础上,另增加100元;离休老干部去世,其遗属生活补助可在调整后新标准的基础上另增加50元;对于身边无亲人的孤寡老人,可在调整后新标准的基础上另增加30元。
三、调整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后增加的经费,由死者生前所在单位列入行政事业费项下“职工福利费”列支。
四、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已参加了社会保险的,其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按社会保险的有关规定办理。
五、本通知自一九九五年十月一日起执行。
六、本通知由深圳市人事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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