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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启用《委托代征地方税收证书》有关问题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6-04-19 生效日期: 1996-04-19
发布部门: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
发布文号: 鲁地税征[1996]14号

各市、地地方税务局:
  为了正确贯彻实施《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委托代征税收暂行管理办法》(鲁地 税征字[1996]第4号),在全省范围内统一规范委托代征税款征收方式,省局决定启用统一印制的《委托代证地方税收证书》。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地要借这次征管范围调整的时机,按照《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委托代证税收暂行管理办法》等有关税收法规,对原有受托代征地方税收单位进行清理鉴别。凡符合条件的,要按规定重新签订《委托代征税款协议书》,确定委托代征协议期限,颁发新制式《委托代征地方税收证书》凡不符合条件的,不得颁发新制式《委托代征地方税收证书》,并收缴其原委托代征证书。

  二、《委托代征地方税收证书》由县级以上发证地税机关统一编号。“鲁地税代字号”的“代字”前填写发证地机关简称,编号由发证地税机关按顺序编制。

  三、为加强对委托代征税款的管理,省局统一制定了《委托代征地方税收台帐》式样,请各市、地地方税务局严格按照省局制定的式样统一印制发放。受托人要确定专人严格登记台帐的各项内容,委托代征税款凭证和委托代征税款报告表要按月装订成册,专柜存放;委托人有义务对台帐等定期和不定期进行检查,以保证所登记内容的真实可靠,防止国家税款的流失。

  四、本《委托代征地方税收证书》自1996年6月1日起正式启用。原山东省税务局制发的《代征证书》等各类旧式委托代征证书一律废止。

  五、《委托代征地方税收证书》发放完毕后,各市、地要就本地清理鉴别的工作情况,受托人总户数、类别和代征税种,以及终止委托代征协议的情况写出工作总结,于11月底前书面报告省局。

  六、各市、地接到本文后,要尽快将《委托代征地方税收证书》和《委托代征税款阶议书》的需用量告知省局征管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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